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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与香港嘉利来“斗法”解析

BUSINESS.SOHU.COM 2005年3月17日16:06 [ 吴思 ] 来源:[ 《中国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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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究竟谁与谁对局

  香港嘉利来案的起点,是两个较小的主体斗法:一方是香港嘉利来公司,这个主体很单纯,他们价值十来亿人民币的股权被人家剥夺了。但抢他们的是谁?这一方就不那么容易说清楚。嘉利来的总裁穆军把对手称为“一伙人”,这“一伙人”到底是谁?穆军提到了原北京市经贸委(现商务局)和北京市工商局的“个别公务员”,以及北京市二商集团参与该项目的两个负责人。由此说来,嘉利来案的肇事者不是北京市二商集团这个法人,而是一些公私身份模糊不清的个人。

  数年前,北京市二商集团和香港嘉利来达成了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破坏这个既定协议需要某种动力,需要利益的诱惑。从金融大案的犯罪嫌疑人国洪起的介入来看,好像这位金融大鳄与北京市二商集团的某些人又达成了一种协议,他们以更改北京嘉利来公司合作伙伴的方式,夺取了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这个项目,剥夺了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嘉利来公司中的最大股东的权益,并在他们内部重新分配这块利益。

  这就是该事件的起点。那么,伤害香港嘉利来的究竟是谁呢?是二商集团?是北京市工商局?还是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好像都不是,好像又都是。然而穆军一旦开始自卫,对方出面的似乎就成了一个“组织”,不再是那“一伙人”了,他们成了堂堂正正的二商集团、批准二商集团侵权行动的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和北京市工商局。“一伙人”带上了官家的面具。穆军一看对手厉害,就向国家商务部求援,请他们来做行政复议,于是,坐在这一边的也不是香港嘉利来的穆军了,而是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商务部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行政复议权的范围之内,认定了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就被迫成为对方的代表。

  在新一轮的博弈中,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占据上风,因为国家商务部的级别高、有行政复议的权力,而且国家商务部有合法理由要求北京商务局纠正他们的错误决定。但对方又使出新招。北京市二商集团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二中院判商务部一审败诉,国家商务部和香港嘉利来公司在新的对局中败下阵来。

  我们看到,本来这是一场行政体系内部的中央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博弈,被对手扭转为司法与行政的对局。在这种司法对局中,国家商务部与二商集团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而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打败中央政府部门。穆军的对手既聪明又强大,还能调动司法系统的力量。法院和北京市二商集团本来是两个部门,分属两个系统,如果秉公执法,我们就无须乱猜。如果明显偏向,我们就有理由追问:他们为什么联手?是内部的横向联合,还是被更高一层的人把它们拉到一起?法院方面说,他们在此案的审理中也不能做主,需要等待指示,这种说法似乎又在暗示有更高层的介入。

  香港嘉利来公司这方一看压不住,又使出新招,向国务院求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督促北京市商务局执行商务部的指令,在条条系统中,下级服从上级决定,是行政法律的起码要求。这样,局势不断扩大,对局双方的主体不断变化,形成了一个又一个的变局。这场博弈至今仍未了结。

  博弈双方的利害关系如何计算

  在这场博弈中,香港嘉利来这方面利害是很清楚的,就是夺回本应属于它的在北京嘉利来公司的60%的股权,穆军的努力可以用维权这个词。而国家商务部只是在执行一项公务,职责行使好了是其应尽的义务,行使不好就有点失职,这个责任似乎不太严重,远远比不上损失价值十亿左右人民币的分量。

  所以,支持香港嘉利来的商务部应当说相对缺乏切身利害。假如商务部不坚持,推托这件事,其实也没什么大不了。现实中不少政府部门似乎就是如此。穆军认为这背后的深刻道理恐怕就是这种利害计算中的不对称,也就是心理动力的不对称。当然,事实上国家商务部和国务院办公厅都出面了。纠正北京市商务局的违法行政行为,本身就是一件得罪人的事。当香港嘉利来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求助的时候,每一次在利害关系上似乎都比原来弱了一级。总之,香港嘉利来这方的几个当事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要比对方的几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弱得多。

  再看看对方是怎么计算其利害关系的。当然,我们还是推测,因为这场博弈有很多环节我们不清楚。但他们的利害关系与香港嘉利来那方显然不一样。一般说来,人类社会中的风险和收益成正比,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报还一报,但政府组织所拥有的合法权力可以被私人借用,政府组织所拥有的免责空间也可以被私人利用,即所谓以权谋私,利益归私人一伙,责任担当归政府机构。牟利时可以一报还十报八报,卸责时可以十报八报还一报。这里蕴涵着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善恶报应的脱节,由此可以产生巨大的利益。

  具体来说,原北京市外经贸委批复了一个文件,转换了股东,剥夺了香港嘉利来公司60%的股权给了香港美邦公司,这样的批复究竟是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还是政府行为?从文件看来应该是政府部门行为,盖着政府部门的章。但如此作为的政府部门,显然不是在尽政府之责,实际效果并不是维护公正和良好的经济秩序,而是做了一件对政府部门中的“个别人”有利的事情。也就是说,这个表现出来的政府行为其实是在维护某些人的私利,而不是法律和公益。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当事人在某个政府部门,他就有可能动用公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这场博弈的每一次结盟之中,从“项目负责人”到二商集团,从“个别公务员”到商务局,再从“个别公务员”到工商局,最后由“一伙人”到第二中级法院,每个关节都有一个“借力”和卸责的机会,存在一个借公权谋私利,同时又无须承担相应风险的空间。私人躲在政府的装甲中办事,如同坦克手轻松操纵重型坦克一样,进攻时,四两力可以化为雷霆万钧,防御时,雷霆万钧可以化为四两。假设没有这种借力和卸责的空间,“一伙人”剥夺香港嘉利来价值十来亿的股权,这等惊天大案岂能拖延三年?反过来说,有了这个空间,我们就看到“一伙人”的能量,居然大到与中央政府权威部门抗衡的程度。

  “官家主义”秩序

  我在研究中国历史时,看到了许多史实背后自然生成的一种“官家主义”逻辑。

  “官家主义”是什么意思?“官家”在古汉语的解释有三个意思:第一是皇帝。宋朝之后,官家的第一释义就是皇帝。第二个意思是衙门,就是条条块块说了算。具体到某县,就是县太爷说了算。官家的第三层意思就是官僚个人。比如香港嘉利来这个案子当中的“个别公务员”,在他们的权力行使范围之内存在选择空间,如何选择由他们说了算。在这个意义上,官员个人也是有政策权的——我把这种私下移动的权利边界称为“潜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反抗“潜规则”的成本非常高。像香港嘉利来这样既有财力、又有人才的机构,为了对抗这种“潜规则”,为了取回自己的权益,折腾了三年尚未有结果。如果它稍一懈劲,这事儿很快就会烟消云散,没有人替它打抱不平。大公司尚且如此,更遑论普通百姓。那么,假如被剥夺的不是价值10亿的权益,而是50万的权益,若要想把这些钱夺回来,可能要花费100万,人们如何选择?当对抗潜规则的成本大于抗争收益的时候,潜规则就很有可能在事实上成为法规,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进行利益分配。

  官家主义中的“主义”就是指规则,在制订规则方面做主,就是“主义”。在中国历史上,皇帝、衙门、官僚个人都可以立法定规,各有各的空间和地盘,并且彼此争夺空间和地盘,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官家主义秩序。这是由王法、潜规则和条条块块不同的地盘规矩共同构成的一套社会秩序。这些规矩往往彼此矛盾,因为那些说了算的人也存在利益矛盾,但又或明或暗地达成了某种妥协。历史上的“官家”集团是有层次有结构的,各自说了算的范围也是博弈的结果,“官家主义”就是对其立法定规的动态结构的描述。

  权力支配下的市场和产权制度

  在社会生产中,特别要紧的是保护产权。如果农民种了地,收获却被人抢走,那农民就不种地了,所以,产权保护是生产的前提。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充满了暴力和欺诈,市场的纯度就发生了问题,买卖不是被抢就是被骗,交易就无法进行,分工也就不能存在了。市场和产权的纯度,关系到中国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命脉。

  影响市场纯度的,首先是行政权力垄断,比如某县啤酒垄断某县市场,不允许外地啤酒进来,进来就被罚款,被没收,这就是借用某些行政权力建立的垄断。再比如银行只许官办,其他人谁也不许插手,插手就是非法集资。如果各种市场里都有一套凭借权力建立起的垄断壁垒,市场就成了江湖码头。公正的政府应该禁暴除奸,使市场的纯度升高,让市场参加者靠价格和质量争胜负,而不能靠拳头的大小争胜负。在产权方面,也应该是谁挣了钱是谁的,不能谁的拳头硬钱就归谁。只有建立起高纯度的市场秩序和产权制度,人们的生产和投资才能有一个稳定的预期,也才能在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方面进行竞争,而不是在收买权力和暴力比拼方面竞争。

  现在我们再回到香港嘉利来的遭遇上来。我们发现,其中的产权秩序被弄乱了,不再是谁投资谁受益,似乎成了谁的权力大,谁与官员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盟,谁就受益。这就破坏了产权制度的纯度,让投资者心存恐惧。这件事情的发展和处理会产生示范作用,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去仿效,去打别人的主意。

  不幸的是,此类事情已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了。比如说,安徽某地的一个商人在当地建了茶城,干得挺好。忽然当地政府部门翻脸了,换了合作伙伴,把人家价值千万甚至上亿的权益收回,只给几百万补偿费。这个商人咽不下这口气,也是闹腾了一场,最终还是斗不过官家。这种官家收拾资本家的抢钱故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这种前景一旦成为众人的预期,一批能有效地组织生产要素,满足市场需求的企业家就会退出市场。另外一批人就会受到激励,跟某些官员勾结,想方设法地佩带权力杀入市场,他们将对市场和产权秩序形成更大的威胁,这种恶性循环转过几轮之后,我们将看到很萧条的局面。

  如此推演似乎有些极端。但我想强调一句。此案如果发生在偏远地区,如果没有经过广泛报道,仅仅是某地个别部门官员与恶商悄悄抢了十来亿人民币,其外部效应还是有限的,危害不过数亿人民币而已。但是此事发生在首都北京,号称首善之区,并且经过广泛报道,处于众目睽睽之下,其示范效应就非同一般。一旦嘉利来股权剥夺者得逞,似乎更多的觊觎者就会受到鼓舞,他们可以看到“胜利”的曙光,可以发现受害者甚至中央政府部门的那点手段无非是“黔驴之技”,于是,此案就有可能百次千次地在一些地方得到复制。此案的结果,关系到即将形成的众人预期的性质。这种预期又关系到未来的经济秩序。

  经常遭到官家和黑道侵犯的经济秩序是什么秩序?掺杂了众多暴力和欺诈的市场还是市场吗?偏离了按劳分配或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的产权制度又是什么制度?套用古汉语和天津方言,这种掺杂了暴力和垄断的秩序就是杂霸秩序,这些地盘就是杂霸地。杂霸秩序的充分展开就是刚才所说的那个抑制生产、鼓励抢窃和诈骗的悲惨前景。

  杂霸秩序其实是一种导致双输结局的秩序。采用这种策略致富的恶商和某些官员,他们暴富的成本很低,但是潜在风险很大。他们在发财的同时也在往自己的脖子上套绞索。他们干的都是违法乱纪,甚至是谋财害命的事情。一旦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下地狱。

  所以,这样的竞争,对于合法经营的商人来说不公平,对于那些掠夺别人财产的人来说,挣钱也意味着玩命。挣了黑钱的人未必能睡好觉,得赶快想办法往国外跑。所有的人只能是短期行为,很难培育出优秀的百年企业,因为他们缺乏一个健康而稳定的预期。

  维权的成本怎么才能降下来

  任何时候,任何社会,都有人想犯法牟利,这并不新鲜。问题的关键是,人们犯了法以后,惩罚他们是不是很容易。如果很容易就把违法行为纠正过来,成本很低,那么违法的事就会大幅度地下降。

  如果我们的维权成本很低,那大家就不怕被别人侵犯。如果维权成本很高,比如我若想要回被抢的5万元,我得花10万,这权利就不如不维。这就意味纸面上的规定并不要紧,真实的法律和秩序是由侵权和维权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的。这种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将导致实际管用的法规和秩序的变化。嘉利来事件揭示出一种真实的法规和秩序的存在,而这种秩序的生存土壤是地方的“诸侯化”,这是特别值得注意的东西。

  如何降低维权的成本,提高侵权的成本?大家一般都寄希望于法律。香港嘉利来和商务部一审败诉后,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根据经验,我对这种上诉不敢乐观。众所周知,我国的基层法院要判一个大案,需要向上级法院请示,一审的结果往往就是与中级法院甚至高级法院三方商量后决定的。

  但是,我习惯的估计似乎过于悲观了一点。在本文初稿完成之后,我得到消息,北京市高级法院三天前宣判:二中院一审判决程序不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当然是一件好事。这个比较公正的判决似乎证明我的预测错了。我愿意犯这种错误。

  司法系统被称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系统的公正对于社会的良性运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撼动地方割据保护下的“杂霸秩序”,现成的一个答案就是让该地法院摆脱地方其他权力的干扰,让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独立于地方政府,减少与地方利益过多的纠缠关系。银行系统这么做了,由政府造成的坏账就减少了。司法系统不对地方负责,直接对法律负责,至少是对条条而不是块块负责,这样地方法院就会在一个相对公正超脱的位置上去秉公执法,在某些地方官员抢钱的时候,公众维权也相对容易一些,于是贪腐的事就会相应减少。(作者系《炎黄春秋》杂志副社长) (本文编辑 王平)

( 责任编辑:田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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