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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诚信社会 打造法治政府
通过香港嘉利来案,以及以前发生过的无数起外商投资案件和中外合资合营的争议、纠纷来看,都折射出一个社会诚信与法制环境的问题。
在出现的大量纠纷和争议中,有些是中方不讲诚信、不履约的问题,也有个别是投资外商钻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空子。这些都不是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应该有的现象。其实,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应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各个市场主体之间都共同讲究诚实和信用。除此之外,还要有一个法治政府,带头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最近几年,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出现在党的相关文件里,后来又写入了我国宪法。2003年和2004年,我国政府进一步提出,我们要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建立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这不仅是响亮的口号,而且是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
一个重大课题: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建设法治政府,就关系到我们如何妥善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
香港嘉利来案及与此相似的外商投资的案例,实际上大多都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但是又都涉及到政府行政不适当地介入和干预的问题。而这种干预行为在早期往往是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支持的,这些规定和干预都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曾非常盛行。嘉利来案中所谓的北京市工商局认定外方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包括原北京市外经贸委去审批北京市二商集团股权变更请求的行为,其制度背后无不渗透着一个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介入的烙印。
从某种意义上讲,嘉利来案有相当的代表性。它让我们反思与检讨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它让我们觉得政府应当从传统的经济主体角色中退出的必要,更不要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应更多地作一个市场准则的提供者和市场行为的监督者,以及市场主体的服务者。
最近几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反映了这种趋势,再加上前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去年行政许可法的全面实施,中央及地方政府都在清理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减少或废止了为数不少的审批项目和规定,都体现出我们正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政府行政机关和行政程序法治化
从嘉利来案和其他很多的行政案件来看,从最初北京市工商局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到最后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作出同意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的627号批复的过程中,市工商局和市外经委都存在不少程序方面的问题。比如从市工商局出具的对虚假出资认定的便函,到市外经贸委所作的627号批复,仅仅时隔一天,就匆忙做出承认变更股权占到60%的大股东退出,单方面认定一方是守约方,另一方为违约方,并且涉及到当事人如此巨大的利益,居然没有经过慎重的调查、听证,也没有给当事人一个陈述意见和申辩的权利与机会,显然是过于草率。这种做法必然使其公正性大打折扣。国家商务部在作出复议决定的时候,也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尽管在行政复议的决定中没有明确地指出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批复程序违法或不当,但这个问题的确客观存在。
在外商投资的领域,确实存在政府或政府的某些部门以及某些当事人通过黑箱操作损害外商利益的情况。这与我们缺少行政程序法,或在外商投资法律中缺乏更细密的程序性的规定不无关系。
行政复议的救济和监督作用
嘉利来案最有意思的是,国家商务部恰恰成了打破部门保护主义的一个典范。商务部在一开始没表现为常见的保护主义,而是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和观点上,裁决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之间的法律争议。这是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在践行当年石广生部长在多哈会议上的承诺:要遵守WTO规则,要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
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出台了《行政复议法》。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部法实施的作用还是令人堪忧。根本原因是民众对这部法的作用和功能有疑虑,怀疑复议机关和被复议的机关是否往往站在同一个立场上,是否官官相护。但嘉利来案恰恰宣传了《行政复议法》的积极作用,彰显了行政复议法是解决纠纷的多元途径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商务部不仅仅在嘉利来案中撤销了其下级部门、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的行政决定,而且在全国的很多类似的案件中都体现了客观公正,这是值得称道的。
坚持司法公正独立,强化司法权威
应该说,独立和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裁判的过程不应受到任何外部非正常因素的干扰。在本案及相关的许多其他案件中,由于诸多人、财、物等体制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很难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办案。
一些案件的久拖不决、久拖不判,是造成诉讼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比如,本案的一审阶段,从2002年8月受案到2003年12月,长达一年半才做出判决;二审则从2004年1月到2005年2月的一年多才做出行政裁定——让我们隐约地感觉到司法系统所承受的来自法院外的巨大压力。
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强调司法权威,在争议方面要强调司法最终裁判的权力。如果法院不能客观公正,则司法权威无以树立,法律无以取信人民,人民也就对司法缺乏信仰。(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