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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嘉宾: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 |
主持人王和:谢谢郭主任,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寿险业发展很快,我记得早年时候做保险,一直叫做三足鼎立。到了今天已经是不可同日而语了,中国的寿险业发展非常快,可以说中国的保险业的整个的普及跟中国的寿险业的发展是有密切相关的。所以应该说在过去的日子里,中国的寿险业取得非常大的成绩。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构建和谐社会,在建立一个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这么一个工程面前,商业保险、人寿保险面临很大的机遇。所以我想关注这方面,关注中国保险业,关注中国寿险业的同志,也都想听听保监会的领导在这方面有哪些见解,下面请出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的副主任张良华先生。
张良华:对不起我接到通知比较晚,所以准备不是太好,还是请大家原谅,我的题目叫做发展人寿保险,构建和谐社会。
尊敬的主持人,还有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近年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社会主义中心的议题。从十六大提出的社会更加和谐,十六届四中全会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到今年工作报告当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都是未来一段时间我国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关于保险与社会主义和谐关系的问题,不久前吴定富主席做了精辟的论述,指出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机制,作为社会的互助机制作为社会管理的机制,与和谐社会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保险基本的属性和运行特点说明保险追求的也是一种和谐。因此发展保险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应该说寿险行业作为保险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符合本质的属性的。今天作为一个人寿保险监管工作者,谈几点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一些不成数的看法,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个看法就是人身保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灵魂。人身保险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服务于个人和家庭各类保险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系和促进社会安定。首先根据生命周期假说,人身保险是对于人的一生所有消费的均衡,发挥人身保险的这种独特功能,有利于引导个人和家庭积极健康消费,使他们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理智消费合理消费,让人的一生温馨幸福,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发挥人寿保险独特功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在世界上很多国家,人寿保险公司经办第二层面的保险都有一些经验,除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以外,人寿保险可以与社会上的一些保险公司一起承办,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济能力选择购买适合自己需要的社会保障产品。这样使得社会各个群体都有稳定性,整个社会呈现安定和谐的局面。
第二人身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目前发挥的作用仍显不足,近年来人寿保险业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在和谐社会建设开始发挥积极作用,比如人身保险公司参与部分的省市新型医疗试点,参与东北地区企业医疗试点等等,但是从经济发展社会需要的适应性来看,人身保险业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明显的差距,2004年我国人身保险密度是248元,保险密度只有2.4。
有关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只有25.6%的城市居民购买保险产品,而农村人口的保险渗透率则更低,普通养老保险,普通医疗保险还处在探索试点阶段,总之,我国目前人身保险尚未成为普通百姓生活必须品,人身保险业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三人身保险公司要始终坚持和谐发展的理念。目前人身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对于这种现实的情况,武汉大学的教授概括为两种困惑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居民面临风险增大了,手中握有买得起保险货币,另一方面不愿意把应该买保险的钱来买保险。买保险的投保人买不到想买的保险,投保人抱怨保险公司不为他们着想,这里反映保险供给和保险需求的关系。我认为人身保险里,解决这两者的困惑,加强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普及。另外就是人身保险公司坚持以科学需求为中心,坚持产品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水平,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首先坚持保障公正为主,加强产品创新力度,既开发城市居民需要的产品,也要开发农村居民需要的产品,要开发发达地区的产品,也要开发欠发达地区的产品。
其次要加大诚信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水平。诚信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人身保险公司发展的根本保证,人身保险公司一方面加强对员工代理人进行诚信教育,另一方面要实行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行为进行控制,同时时机成熟的时候,制定企业的服务标准,接受客户的意见基础上,进行公布,接受监督。此外人身保险公司还应当倡导以人为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人身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机构,获取利益是其生存和发展前提,同时也是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但是最终是为了人。在人身保险公司终极价值没有表现出来,企业也很难办得好。所以人身保险公司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倡导以人为本的经营文化,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要构建积极和谐的监管环境,人身保险事业要发挥其在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需要和谐的监管环境,那就是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统一,不是对立的。监管机构是规则的制定者,公司是规则的执行者,规则的执行不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一个行业的发展。最终达到一个更好的满足人民需求的目的。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首先应当遵循市场规律,亏损的业务不是不能做,但是长期亏损的业务是不符合公司经营原则的,也是违背市场规律的。是不可能做到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开展什么样的业务,以及什么时候开展这些业务,你得尊重公司的意愿,作为人身保险的监管机构,应当说可以发挥信息优势,对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系统全面的研究规划,加上专题调查研究,给你出台相应的一些指导意见,指导人身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发,避免我国人身保险市场上出现混乱现象,使人身保险在我国市场上发挥有效作用。
应当说,近年来保监会是非常重视统筹城乡两个市场,还有推动我国人身保险全面均衡的角度出发,对行业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说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健康保险市场,当然我们只是倡导,而不是强制,我们认为一个行业,要讲经济,同时也讲政治,要有利可图,要追求行业利润,也要服务大局,要讲经济效益,也要讲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一个行业的正面形象,保持一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中外保险文化互相交融,互相的碰撞。目前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说人身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监管机构都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我想,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与结合国内的实际加强创新,在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基础上,加快发展人身保险事业。这样我们就一定能够争取我们这个行业在和谐社会中的更加积极的作用。谢谢大家!
( 责任编辑:骆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