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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工作,对于目前业界高度关注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明确提出要“抓紧做好启动解决股权分置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王一萱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积极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从制度上对流通股股东进行保护,这是我国资本市场进入发展新阶段必然要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业界目前尚需走出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她还认为,要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走市场化道路。
必须走出两个误区
误区之一:解决股权分置是否就意味着要“打倒”大股东?王一萱表示,事实上,国内外实证研究表明,股权适度集中是最优的股权结构。从西方国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经验分析,股权集中度的高低对企业经营绩效产生的影响,必须结合该国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分析。美国企业股权极为分散,具有高度流动性,比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前五大股东仅拥有9%的股份。分散的股东可以利用发达的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地监督公司经营,从而对经营者施加压力。而德国企业股权集中度就比较高,如奔驰公司前五大股东拥有高达68%的股份。
证券市场处于不发达阶段时,如果股权过度分散,股东监控能力不足,会导致监控成本过高。在股市不够发达的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能太分散,适度集中有利于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也可以提高股东对公司的监控效率,并促使高管层更加重视改善经营状况。因此,解决股权分置,并非是要“打倒”大股东,其实质是赋予大股东流通权,从制度上消除股权割裂状态。
王一萱进而表示,解决该问题的出发点应是基于从制度上对流通股股东进行保护,而非出于促使股权分散的考虑。她举例说,20世纪60年代英国加速私有化进程时,英国政府虽然将石油、航空等国家战略性行业公司的国有部分进行出售,但仍保留了“一股金股”,其要义就是保留政府拥有一票否决权,从而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
误区之二:解决股权分置是否就意味着资本市场一定能够实现转折?王一萱认为,尽快进行试点,可以使得各类股东具有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但是,全流通问题的解决,仅仅是从流通制度上提供了资本市场发展的投资者保护基础,是推动资本市场实现转折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资本市场繁荣发展至少还有两个必要条件: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利的法律保护制度。她援引了哈佛学者的研究结论:有什么样的法律保护环境,就会产生什么样的金融体系。英美法系催生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因为其立法强调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如集团诉讼制度等;而法德法系下则促成了
银行体系的发达,因为其法律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惟有加强立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缔造一个繁荣稳定的中国证券市场。
市场化是发展方向
至于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王一萱认为,这一过程应该循序渐进,千万急不得。比如英国的私有化整整搞了10年,其成效是非常显著的;而俄罗斯采取了非常激进的方式,给社会带来的震荡也非常大。因此,监管部门先选择进行试点,是比较稳妥的做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权益。
至于推进的路径选择,王一萱认为,前期的试点是为总结经验,由管理部门牵头推进是必要的,但最终还是要通过市场化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来进行。有一种场观点认为,民企股权结构相对简单,应该会先进行试点,王一萱对此并不完全认同。她分析说,由于初期试点是由政府管理部门主导的,因此选择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能性更大些,实际操作的弹性会比较大;而民企若试点,其方案将会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共同博弈的结果。
王一萱说,我国证券市场脱胎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从设立之初就带有强烈的政府行政干预的色彩。在中国即将完成加入WTO过渡期,市场化程度逐渐提高的背景下,必须顺应市场的需求,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调节手段,才能取得好的效果。为此,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必须瞄准市场化方向,市场能解决的事情就应尽量交给市场来解决。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