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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一个让投资者可以信赖的股市,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是振兴股市并保持股市健康运行的根本性问题。
但诚信建设并非易事。在制度设计方面,既要有激励机制对公司高管行为加以正面引导,又要有约束机制对其违规行为加以矫正;在约束机制建设方面,既要设立使违规者难以遁迹的社会诚信系统,更要设置让违规者付出高昂代价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机制。显然,这些事情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
但有一点仍然可以明确,即证监会有必要进一步“清晰”自己的定位。因为大量的事前审批,甚至直接对企业出售和收购资产这样的自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进行审批,极大地模糊了证监会的角色。过多、过滥的行政管理必然会降低行政监管的效能,这一点早已被实践证明,也被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证明。
在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14年发展历程的背景下,我们认为,证监会应尽快考虑推进如下工作:
首先,加快发行审核权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监管权向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转移的步伐。
或许现在实施类似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条件还不成熟,但让交易所按照现行的发行标准来组织股票发行审核的条件应该是基本具备的,证监会只要站在两个证券交易所背后做好协调和监督工作,就不会出现市场失控。至于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手续,有的可以取消,一些确需保留的,应当分期分批交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去做。这样,证监会从大量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就可以把主要精力集中在自己应该承担的职责上,那就是拟订市场游戏规则,并作为最后监督者,监督包括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在内的各类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的执业自律行为,对违规者进行行政稽查和处罚。
毫无疑问,这种各类中介机构、自律组织监督证券发行者、承销者和投资者,证监会监督中介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双层监管架构,比当前正在实施的证监会既从事第一层次监管,也从事第二层次监管的混合监管模式要科学得多。
其次,建立代位诉讼和集团诉讼等司法救济制度。
所谓代位诉讼,就是当公司董事、高管失职或者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又不能正确履行追偿责任时,投资者可以代表公司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管,请求法院判令有关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所谓集团诉讼,就是当上市公司、证券商和庄家以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欺诈客户等形式侵害了众多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或律师可以公开征集受害者的授权,代表全体授权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市公司、证券商、庄家及其相关责任人赔偿受害者损失。在美国,还有“风险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的诉讼机制,使投资者提起诉讼和赢得诉讼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了,受损害的大都是中小投资者,而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是由证监会进行行政处罚,受到刑事追究和民事追偿的案例极少。这样,不仅是投资者无法挽回损失,也达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为违法违规者受到证监会稽查的概率毕竟不高,即使被查到了,也不过是被处以有限的行政罚款,这与巨大的违规收益比起来,简直不值一提。通过代位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公司和自身利益,把违法违规责任者给公司和自身造成的损失追回来。更重要的是,这两项制度的实施能够让那些董事、高管和中介机构的执业者们真正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否则,一旦遭到投资者的民事诉讼,他就可能赔得倾家荡产。
( 责任编辑:沈亚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