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长百集团(行情,论坛)起诉长春万达房地产公司合同违约
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并于当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开庭传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为公司;被告为长春万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就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有关事宜,签订了《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及《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合同的补充合同》之一、之二。 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规划设计及费用,筹集建设资金,并完成工程土建,使施工达到初装标准,被告并负责土建项目维修、维护工作,以及对所负责部分进行保险,原告承担经营所需的内装饰电梯、自助扶梯、空调设备、消防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及费用,原告取得影城购物中心A区地下两层、地上四层半的经营使用权;后又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800万元取得地上第五层的使用权;被告负责土建主体部分的终身维修;被告只可将自己投资的部分用于产权抵押,原告投资部分不可抵押。 在上述法律文件签订后,双方各自就合同内容履行了部分义务,因被告方一再违约,因此原告已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作建设长百集团影城购物中心系列合同的通知:由于被告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方提出解除合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方在合作期间已投入的巨额资金被告方应负有返还的义务,原告已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中要求被告与原告就此返还数额进行确认,但是被告对此未予答复。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878740.00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7767530.0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A座第五层工程款800万元; (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将于2006年3月10日9时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454法庭开庭。
点评:
公司02年7月开始与长春万达房产公司合作建设长百影城购物中心,但在三年多的时间里,长春万达房产公司屡次违约,使得公司在今年1月提出解除合作合同,并要求长春万达房产公司返还投资款合计1.26亿元,但未得到对方认可,最终双方对簿公堂。从以往公告来看,公司基本已投入全部建设资金,但最终合作失败,必然导致公司预期的投资收益遭受损失,相应的费用和机会成本也不可忽视。另外,目前法院尚未宣判结果,如果公司败诉,则投入资金损失的风险更大。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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