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开然)酝酿一年的央企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终于浮出水面。昨天国资委正式发文,要求已经建立或即将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央企,应当在规范董事会中设置至少1名职工董事。
国资委昨天正式印发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办法》主要就业界关心的3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必须有1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保守公司秘密;第二,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或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反映;第三,职工董事候选人既可以是工会主席,也可以是其他职工代表。
但是,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均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国资委规定,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对其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工会负责人进入企业决策层并发挥作用,才能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