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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现场文字实录
时间:2006年06月22日15:40 我来说两句  

 
财经博客 张军“国有制”的喜宴 艾葳2007年中国股市是属于散户的年代
来源:搜狐财经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

  时间:2006年6月20日

  主办单位: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法律出版社

  吕立山:

  尊敬的来宾,亲爱的新闻界朋友大家好,欢迎诸位参加本次由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主办,法律出版社协办,全球化背景下商事争议解决论坛。
我是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我代表我们事务所和法律出版社,对大家的光临表示最诚挚的感谢。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今天到场的各位来宾:

  著名法学专家 中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教授

  法制出版社社长 黄闽先生

  法制出版社副总编辑 吕山

  美国诉讼专家 周希尔(Joe Cyr)律师、魏康馨(Marybeth Wilkinson)律师

  香港仲裁专家 林文杰(Mark Lin)律师

  亚洲索赔专家 袁瑞平(Crispin Rapinet) 律师

  另外我们还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协、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法律出版社、中石化、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联合会、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宝利集团的高层领导和重要来宾,再次感谢你们的到来。

  感谢大家,我首先介绍一下本次论坛的内容。本次论坛第一部分是请中国著名法学专家以及国际法律专家共同探讨中国企业国际商事争议策略,第二借论坛之机路伟与法律出版社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请在座各位见证。

  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企业正在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我们分析欧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同时也为中国企业量身定制应对国际纠纷与全球经济损失的策略,我们期望帮助公司走出国门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取得胜利。

  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国商事仲裁的历史以及发展现状,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邀请中国著名法学专家、中国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为我们解读中国上市仲裁改革与发展,有请沈教授。

  沈四宝: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非常感谢路伟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出版社对我发出的邀请。我今天发言的题目就是我国商事仲裁的性质以及进一步发展。

  一、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商事仲裁的快速发展及原因

  大家想起国际商事仲裁马上会想起我们中国商事仲裁委员会,这是中国商事仲裁最早的全国性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紧接着就是我们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应该说从56年一直到1994年中国的商事仲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从每年只有几个案子,到94年的时候,每年的案子达到了六、七百。但是94年以后,尤其是中国入世以后,中国的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条件下,中国的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得到了快速发展。

  这里有几个数字,2005年全国商事仲裁委员会有185家,去年、前年商事仲裁的案件,达到了48339,比2004年整整增加了11000多件,增长的幅度是23%。去年185家仲裁机构仲裁的争议标的额达到了654亿人民币,数量非常大。比2004年增长了22%,多出了190多亿。尤其要提到,在185个仲裁机构当中,起带头作用的,我仍然认为是我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尽管他去年的数量比前年还有所增长,达到了900多件,但是它解决的投资争议金额达到了120多亿人民币,整整占了全国仲裁机构解决仲裁争议总额的20%多。而且去年争议标的在一亿以上的有8件,也是历史之上之最了。全国商事仲裁案件不仅量增加很快,标的额也增长很快,这种增长说明了商事仲裁领域内有非常大的发展余地。我觉得他的原因有这么几条:

  第一、中国卷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漩涡中。中国经济融入市场经济,中国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同样它会把与国际市场相关、国际经济相关的各个事业向前推动,其中国际商事仲裁就是其中之一。我是教授,我也是律师,我84年就是律师,我自己感觉这几年我们在外国的仲裁有大幅增长,主要都是中国入世以后。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也日益成熟。

  第三也就是更重要的,仲裁相对其他三种解决商事纠纷的特点来讲,具有更多的优越性。我们讲处理上市仲裁,处理任何争议,有一个效率和公平问题。我觉得商事仲裁,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始终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因为迟到的公平已经不是公平了。第二点我觉得仲裁更容易保持裁决的独立性。因为仲裁是民间组织,他的组成来源于社会各专业人员,它没有主管单位。我觉得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来说,国际商事纠纷采用国际商事仲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被执行的力度特别大,被执行的范围特别广泛。

  大家都知道,1958年《纽约公约》现在参加成员有165个,即在165个国家和特区内,任何一个成员中的商事仲裁机构做出的商事仲裁在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法院都可以执行,这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涉外合同,一个是外贸合同,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这个合同我们都有样板,在这个样板中,建议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同意都是提交仲裁,以这两个合同为基础,现在我国大型的涉外商事合同,我认为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的合同起码占了90%以上。我觉得这是仲裁得以全面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对我国商业仲裁定位的重新审视

  (一) 我国目前对商事仲裁定位的认识

  我国学术界对于商事仲裁的本质定位意见并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属于准司法性质,因为商事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观点导致了商事仲裁诉讼化的倾向。商事仲裁机构被认为是准司法机构,商事仲裁程序模仿诉讼程序,对商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以诉讼程序为标准,过多的法官进入仲裁员队伍,仲裁员报酬水平与法官比较。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是行政性质的,各地仲裁委员会一般由政府法制部门组建,任职人员人事关系从行政机构脱胎而来,很多行政官员成为当然的仲裁员或仲裁机构负责人。这种观点导致了商事仲裁行政化的倾向。仲裁机构是官方机构,收支两条线,任职人员收入与政府官员比较。仲裁机构有官本位的思想,仲裁程序的设计自愿选择成分少,行政强制手段多。

  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事仲裁是民间性质的,仲裁员解决争议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行使司法权或行政权,仲裁机构为民间组织。但是这一观点仍失之宽泛,未能揭示出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

  这三种不同的看法我觉得还是严重影响了商事仲裁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二) 商事仲裁的准确定位

  我个人认为商事仲裁是商人们利用社会资源、依靠双方的约定,利用民间的力量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社会行为,应属于民间自我教育的一种活动,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是专业服务。

  尽管是民间活动,它最终能否被法律承认,能否被法律执行核心还要通过法院。我认为作为仲裁的整个过程,它在仲裁裁决发出之日起整个仲裁已经结束了,应该是自愿执行,如果不自愿进行,有一方再提出一个新的案子,要求法院加以承认和强制执行。所以我觉得执行和承认问题已经是游离出整个仲裁的关系。

  商事仲裁作为专业服务主要表现

  商事仲裁作为专业服务主要表现在:

  1)商事仲裁的契约性

  首先,商事仲裁的基础是契约:仲裁协议。商事争议的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寻求商事仲裁的专业服务,约定按某一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活动,这本来也是一种契约行为,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对商事仲裁的主要问题作出约定,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适用的程序,仲裁地点等,在仲裁过程中还可以对仲裁协议中没有规定或明确的程序问题达成协议,这突出的反映了商事仲裁的契约性。

  其次,商事争议的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也是契约关系。商事争议的当事人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是商事仲裁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赋予仲裁员审理、裁决商事争议的权力。仲裁机构、仲裁员向当事人提供商事仲裁服务,当事人支付仲裁费用,这就是一种服务贸易行为。

  2)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服务关系

  我自己体会挺深的,在国外做仲裁员,一中午下来就觉得我们是为人家服务的,没有可以制造气焰的一面,人家花了钱,信任我们,要我们帮他们解决难题,我们是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条件下为人家服务的。但有一些仲裁机构,有些仲裁员,尤其是一些仲裁秘书处位置摆得不是非常正。

  尤其仲裁机构当中的秘书处与当事人及仲裁厅的关系。我有时间感觉到,国外仲裁厅即为当事人服务,也为仲裁人创造收入机会。

  将商事仲裁定位为专业服务的重要意义

  将商事仲裁定位为专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划清了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线,也为防止仲裁行政化和司法化提供了保障;第二、为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的改革和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可以从根本上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仲裁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第四、以服务为主线贯彻始终,又将完善仲裁制度的各种措施和规则有机联系起来。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改革仲裁的多元化与专业化

  我国应该有临时仲裁员,更好实现服务定位。第二应该为行业仲裁提供空间。突出意思自治。

  (1)放松对仲裁协议内容的强制性要求

  (2)在仲裁员的选定及仲裁地点的选择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选择

  我个人感觉第三名仲裁员应该为第三国公民,比如中国和美国公司,可以规定我们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按照仲裁规则,但是加上一条,允许经双方同意,首席仲裁员应该从两国以外的第三国聘请。另外国际上有一个做法非常好。我们有参考名单,但是也允许在参考名单之外选择仲裁员,免除了把仲裁的名册搞得太严肃、太神圣化。

  (3)对于仲裁裁决是否终局,允许当时人选择

  我知道英国仲裁院是三审制,我是他的仲裁员,也处理过五、六个这样的案子。法国巴黎的仲裁中心是两审制,所以我有时候在想,既然作为一个人就容易犯错误,如果终审制判了,就没法改,所以是不是应该也给我们当事人一个灵活选择。

  另外目前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双轨制,在94年这么定是有其历史意义的,现在已经入世了,中国已加入全球化的行列,WTO一个最核心的原则就是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最惠国待遇外外相联,还有一个国民待遇,内外相联。如果我们还坚持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双轨制不利于我们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我们市场经济的繁荣。

  我讲一下仲裁法修改的问题,我觉得仲裁法要修改,仲裁法到现在已整整12年了,12年中中国的商事发展、经济发展的步伐是人们所不能想象的,94年的GDP在4000亿到5000亿美元,现在是23000亿美元,94年我们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大概是在300亿,现在是13422亿美元。现在我们有近60万家三资企业,实际外商投资已经超过6000亿美元。所以说合同金额超1万多亿美元,今年还正在以更大的劲头向前冲刺,你可以想象,专门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商事仲裁的法律也应该更加良好。当年制定仲裁法的时候,只有两家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现在有185家,当时1000多件案子都不到,现在5万多件,我们有足够的经验来总结。法律尤其商法是以往商事经验的总结。我觉得我们有足够的能力,也有足够的资料和时间加以总结,推进我们商事仲裁法的发展。我相信随着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我们国际商事仲裁这么一个非常重要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手段和道路在中国一定会越走越广泛,谢谢大家。

  吕立山:

  非常感谢沈教授的讲演,我们作为在中国提供服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特别关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我也非常同意沈教授刚刚提到的几个观点,我也相信将来中国仲裁,将是全球一个非常重要的仲裁地点,下面请美国诉讼专家做“美国诉讼风险及美国法院治外法权应对策略”的演讲。在很多情况下合同之外的法律风险存在,即直接由某一方在法院起诉,应该说全球最可怕的诉讼地点之一就是美国,不管怎样,中国企业一直在扩大,会碰到一些全国性的案子,所以今天我们特别请来美国办事处的诉讼专家,来给我们介绍一下美国的诉讼情况,以及应对风险的策略。主题演讲的上半阶段是由路伟纽约代表处诉讼业务合伙人周希尔先生演讲。下半阶段是由路伟芝加哥代表处诉讼专家魏康馨女士为大家深度解析。首先掌声有请周希尔先生。

  周希尔:

  你们好。非常感谢给我这样一个机会。我不是单独来的,我是和我的同事魏康馨女士一起来,在接下来时间里我将和她一起做演讲,我为我们路伟律师事务所在北京的办事处感到骄傲。我们在美国有大约50名律师专门负责国际诉讼,并且我很高兴与在座的各位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也就是我为什么要来到这里。不久前,以色列恐怖事件中的美国幸存者及受害者的后代在纽约联邦法院起诉阿拉伯银行,指控其向恐怖组织成员提供财务资助。这些受害者家庭认为,阿拉伯银行为某些慈善组织提供了金融服务,这些组织又为哈马斯提供了资助,而哈马斯则被指控为该活动的主使者。没有人主张这家银行参与或者了解造成上述损害的恐怖活动。让人疑惑的是,这些受害家庭是根据所谓的美国反恐法案在纽约地区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该银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因为没有人主张其参与上述恐怖活动,而且美国纽约地区联邦法院并不是最便利的诉讼管辖国家,因为它与此案毫无关系。但该美国联邦法院并没有接受银行驳回的起诉请求,并且认为没有任何国家或法院比美国纽约联邦法院更适合处理该案,也没有必要表明这家银行是否直接参与了上述恐怖活动,只需要证明这家银行为某些被指控资助哈马斯的慈善组织提供了金融服务,而且该银行知道这些慈善组织资助恐怖组织。因此,除非本案当事人和解,这家银行是否必须就被指控为哈马斯所主使的发生在以色列的恐怖活动承担赔偿责任,将由纽约老百姓组成的一陪审团进行决定,这群人中没有律师,而是从一些类似电话号码大黄历的名单中任意挑选出来的普通人。

  在美国开展业务的风险

  在美国开展业务有很多风险,最近一次调查显示,中国公司在美国经营面临的最主要法律风险有三种。

  在美国经营的第三大风险是激烈的竞争——美国制度本身具有对抗性-您必须准备好面对竞争。

  第二个重要的问题是关于个人,美国经营的第二大风险就是我们无畏的领袖。中国公司也会有这种经验,有时认为美国的这种诉讼法律没有基础。但是在美国做生意最大的一个风险就是关于美国法院的域外管辖。在这种经营全球化的时代,如果一家中国公司在美国经营,美国法院就会有权管辖该公司提起的诉讼,无论该诉讼是发生在什么地方,美国法院都有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美国对其他国家的诉讼程序上美国公司相似的是在美国的法庭,在多国的合作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有关花费的行动中,当在美国进行商业合作的时候我们需要多国的合作。

  非美国的公司在美国做生意即使他没有上市也是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域外司法管辖之中。为了评估美国的诉讼风险,我们应该先考察一下美国诉讼的程序,我希望这能够对你们在路伟所办理的一些美国诉讼案件的程序有所了解,我们在全球有50多名诉讼专家在涉及国际上诉方面的方案,在美国的程序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独具特点。我想在这里指出三点不同之处。起初会有送达的经过,就像我们刚刚提到的阿拉伯银行的例子,在起诉开始,原告就可以要求驳回案子,问题是当法庭审查你要求不受理的动意时要明确申请是否是真实。如果原告提出了集体诉讼,法官可以判决是否进行这个案子。在美国非常容易驳回要求停止案件审理的动议,所以有一些审判前的证据审议,在一个复杂的商事案件可能要花几年的时间,甚至在陪审团开审之前还会耗费很多时间。这三个阶段主要是在某些方面美国的诉讼合同就像一个体育运动,你要理解这个运动的规则,来减少你在美国诉讼的风险。这三点非常重要,你要考虑如何避免诉讼,如果没办法避免诉讼,我们就会分析你有哪些机会在审理中胜诉,如何进行证据开示,尤其对于被告方来讲。

  为了了解美国的司法体系,我们有几个法则,这和其他国家不同,一是败诉方不会支付胜诉方的费用,客人可以雇一个律师,你不必付他费用,你可以跟他达成一个协议,一旦获胜,律师可以从胜诉标的中提成,比如这个提成可以达到三分之一。这样的法律特点导致美国是一个多诉讼的社会,这是建立在事后付费的基础上。我们有些优势,你如果为一些公司辩护的话,要了解对手有什么样的王牌,还有他们有哪些因素,有哪些惩罚性的错误,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实施。美国司法制度的另外一个特色就是陪审团制度,即使是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也有权要求陪审团判决,陪审团可以由从电话簿中任意挑选出来的12位普通民众组成。这些人根本没有法律教育背景,他/她们坐在法院里听取证人证言,查看所有的文件,最后决定判决结果。被告不知道陪审员会做出什么决定。即使在涉及并购、竞争法以及违反美国联邦证券法等极其复杂的案件时,也可能由陪审团参与审判。美国的陪审团有权判令当事人一方赔偿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害,使受损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等恢复原状。除了补偿性赔偿以外,陪审团还可以判令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败诉方的惩罚。某些情况下,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高达上千万美元。

  美国诉讼中另外一个不寻常的地方是集体诉讼,就是一组原告共同提起的诉讼。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集体诉讼的案例。美国的这种诉讼程序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可以提出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个诉讼请求,不是代表他们自己而是代表更多的人。这些人宣称他们以同样的方式被同样的公司伤害,一开始可能不是集体诉讼,你要向法院表明,满足集体诉讼的前提。为什么在美国有这么多的集体诉讼?其他国家仅仅是刚开始有集体诉讼,在美国集体诉讼已有二十年了,如果法院证实了这是集体诉讼,就会对所有集体诉讼人员发出通知,可以通过报纸和电视通知,因为法院并不知道所有的集体诉讼人,比如被某药品影响的所有受害者。单个消费者可以申请集体诉讼的一员,当他得知通知之后,即使不想成为集体诉讼的一部分,也有义务参与这种集体诉讼。美国律师如果提起了集体诉讼,律师可以从集体诉讼代理费中挣很多钱。比如烟草方面的诉讼、证券方面的诉讼。这些法律公司有很好的现金流,他们非常高兴发现集体诉讼的机会,利用诉讼的机会为自己律师事务所盈利。很多人本身不知道诉讼,所以美国集体诉讼的特点它是一个很有用的工具,让这些原告起诉被告。

  集体诉讼索赔的标准

  现在,要代表一组当事人进行集体诉讼必须满足一些条件。要提起集体诉讼请求赔偿,必须人数众多以至于将这些人都作为原告不太现实,而且很重要的是,法院必须确定法律或者事实上的问题必须主要是共同问题,而不是仅影响到单个主体的个别问题。在美国,集体诉讼通常是代表消费者或者雇员向在美国经营业务的大公司提起的,原因多是因为受到伤害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种常见的集体诉讼是代表一家公司的所有持股股东,在因为信息披露问题造成股价下跌时,以公司在财务信息上误导股民为由提起集体诉讼。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募资的非美国公司,往往会因为被控违反美国证券法而面临这样的集体诉讼风险。另外一种常见的集体诉讼是代表很多人提起诉讼,主张他们的人权遭到侵犯。路伟很重视为非美国公司处理这样的集体诉讼问题。

  集体诉讼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要看这些个人遭遇的事情是否有共同性,如果法院否认这种共同性,可以否认这种集体诉讼。另外我刚刚也提到了美国的管辖权的问题,过去几年里,苏丹发生了二十年的内战,雪弗兰公司撤出苏丹,1998年加拿大一个能源公司在苏丹南部投了一个公司,中国一些公司和马来西亚的一些公司都是他们的股东。他们在一个特许开采的地区进行工作,他们1997年签订了一个协议,这家公司提供一些保证,就是在这个区域会有和平存在,不好的消息是大约一年后苏丹的和平协议破产了,那么在石油开采地区有很多的冲突,苏丹政府和叛乱者之间不断进行内战,人权组织认为能源公司应该离开苏丹,因为苏丹违反了能源规定。美国律师事务所提议在苏丹进行集体诉讼,主要是代表300万的苏丹人,因为他们提出加拿大能源公司也是我们的客户,他们在纽约提起了对联邦能源公司的诉讼。帮助苏丹政府进行种族屠杀以及其他违反人权方面做的一些事。一个公司和外国主权国家合作的时候,这个外国主权国家必须要提供一些运作安全方面的问题。这家公司说,我们不愿意跟内战有关系,我们也不愿意给苏丹政府有很深的关系,苏丹政府给我们的提供安全保证。但起诉在纽约开始了,这家加拿大的能源公司通过他的一家下属公司,在苏丹进行业务的开展,但是他如何被30万苏丹人在纽约起诉呢?当时加拿大公司在纽约也有一个下属公司,但跟苏丹没有任何关系。这家在纽约的分支公司虽然是独立公司,但是法院把这家子公司和母公司联系起来了,虽然这家公司在纽约的商业很正常,但是纽约联邦法院裁决这家公司跟他在苏丹的母公司有关,我们认为法院不应该有管辖权,但是我们没有成功。我们不认为纽约是审理这个案件的合理场所,因为伤害地点是在苏丹,但是法院说苏丹不是合适的地方,因为苏丹不能提供一个公平审判的场地,因此我必须承认,我们很努力在第一阶段使得这个案子不被审理,但是我们没有做成这点。这家加拿大公司被卷进三年的昂贵诉讼,进行证据的开示。我想利用这个案子告诉大家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会发生什么事。如果你决定在美国做生意,即使通过你的下属公司做生意也要学会如何保护自己。

  我很快地讲一下一些好消息,我们认为这种动议尽量避免集体诉讼的发生。我们说这不是集体诉讼,南部苏丹人部分会死亡,这是战乱、暴力导致的,即使在联合国也承认这些部落之间的冲突导致他们死亡。他们说有些个人受到很大的损失,这些个人需要表明苏丹政府和能源公司在一起导致了这些个人的痛苦。那么这样他们提起集体诉讼。所以集体诉讼的原告也会提出诉讼。这家加拿大公司实际上没有做错什么,只是进行正确的业务往来。另外给大家提一些数字,关于美国集体诉讼的一些丑陋数字。每个集体诉讼大约18000万美元,如果大家问集体诉讼平均涉案额是多少,实际上过去每年是2000万到3000万美元的让利。这当然取决具体的情况,取决于具体股票公司涉及的份额。下面我很快地过一下幻灯给大家讲一下域外管理权的问题。

  刚刚我也谈到了这些案例,我们来这里是帮助我们的北京办事处解决跨国公司的一些问题,我也去过一些地方,接触了不同的方面,我不知道有些人认为中国政府实际上和一些中国的国际跨国公司进行合作使得他们去偷美国公司的一些商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美国检察官有这方面的信息,我知道有些人可能会相信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但是仅仅有数量很少的起诉,比如以经济间谍法案的名义起诉。据我所知,他们也包括了几家中国公司和几个中国公民。这种法案是刑事方面的起诉。如果美国检查官确信在美国之外有阴谋偷窃美国商业密切,对美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美国相关机构就会根据《反间谍法》对这些国外机构或者公民进行起诉。这些被指控的事都是美国之外进行的,但是对美国个人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产生了影响。

  大家知道中国人寿已经在美国起诉,有9个不同的集体诉讼,主要是指控他们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他们违反了这个法律了吗?如果他是在这些证券所上市的话,如果他们的年度报告,如果说他们财务报表误导了公众,就会影响股票的价格,就会导致股民的损失。比如股票价格就会受影响,影响一些人的收益,这样就会导致集体诉讼。我想告诉大家,法律批准了证券交易方面的集体诉讼。可以说美国公民受到了这些误导财务信息的伤害,无论你是美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可以在美国的法院受到起诉。如果你把股票销售给了美国公民,如果你的财年在2006年7月15日之后,要满足萨班斯法案的一些条款,如果你没在美国证交所上市可能不受这些法案规定,但是很可能在法院被诉讼,有可能你的销售、股票影响到了公民。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详述法律的规定。我和我的同事非常愿意跟大家交流,我们非常愿意详细地讲授美国的管理的问题,下面我不得不继续进行了。这些法律是美国提起诉讼的依据,这些跨国公司和恐怖公司有关系应该受到处罚。这些国际法律有公司方面的责任却把你直接或间接地卷入到这些恐怖活动中来。那么这标志着什么呢?如何使得被告知道他们是否违反了这些法律?这些方面美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关于人权和恐怖主义方面的问题在强化这种要求,你可能说美国比较虚伪,可能这是对的,我同意你的看法,但是我们确实对人权问题很重视。美国已经立法允许非美国和美国公民在美国法院针对发生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侵犯人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美国集体诉讼律师对在世界各国,如苏丹、尼日利亚、缅甸、哥伦比亚拥有业务的跨国公司提起帮助和教唆这些国家的政府侵犯人权的诉讼,通常依据下面两个成文法。

  * 《外国人侵权行为法》

  * 《虐待受害者保护法案》

  潜在人权诉讼风险领域

  本幻灯片反映了跨国公司可能因在世界上任何国家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在美国法院遭到诉讼的几种主要行为:

  * 向知名的侵犯人权者及恐怖分子提供财务、后勤和其他帮助;

  * 使用私人或者国家保安力量公司可能使公司因为这些保安力量的活动而承担责任;

  * 在冲突地区进行经营活动难免会面临风险;

  * 影响环境及自然资源利用的活动当然也可能引发诉讼。

  经营和人权——公司风险的描述

  下面是国际大赦组织制作的一个幻灯片。我是直接从网站上照搬下来的。它们有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幻灯片。它们列出了在中国经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如果这些跨国公司同时也在美国经营,那么它们就可能因为其在中国侵犯人权的行为而在美国被诉至法院。希望我所讲得并没有冒犯任何人。我并不是说这些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在中国,只是想告诉大家美国集体诉讼律师的想法。

  国际大赦组织将这些信息公布在自己的网站上的目的,是在向各主权国家施加压力。但是,那些对跨国公司(我们的客户)提起集体诉讼以获得胜诉酬金的美国集体诉讼律师能够看到这些信息,我怀疑他们会与某些国际大赦组织类似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合作对跨国公司或者主权国家提起诉讼。路伟则为这些被诉的公司辩护。

  现在,魏康馨将就我提到的一些美国诉讼风险的管理进行探讨。接着,我会通过再谈一下其它诉讼的管理要点来结束本次报告。

  魏康馨:

  非常高兴能来这里跟大家交流,来谈谈美国的法院,正如同我的同事周希尔所述,美国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法律风险,我想说一下如何管理这个风险,以及在美国进行诉讼的时候如何避免这些风险。首先在这里我提到的是通过保险降低成本。你在美国做生意要考虑到诉讼方面的成本,通过保险来规避。另外要理解证据开示(在电子时代,了解证据开示的重要性非常关键,还包括在诉讼开始之前如何采取积极的方式保护贵公司)刚刚沈教授也提到仲裁方面的情况,在与他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国际争议解决的方式尽量完全避免美国诉讼制度,路伟在跨境纠纷解决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利用美国28章法典1782条(并不是美国诉讼的所有方面都是坏的——您可以学会利用美国诉讼为自己取得优势)

  电子证据开示

  周希尔在前边介绍过证据开示的流程——包括文件提供。在电子时代,以往的提供文件柜或者文件盒的情况已经不再了,而是变得更加复杂。美国诉讼过程中新近碰到的一些代价最高的问题是正确地提供电子文件——主要是电子邮件。

  电子文件与其他纸质文件是被同样对待的,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根据要求提供。要求的范围可能会很广——例如,“与进入美国的特定的一批货有关的所有文件”,或者“与某家中国公司为何决定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合同有关的所有文件”。与该要求主题相关的电子邮件往往数以千计甚至万计,时间跨度长达数年的时间,但都必须在美国诉讼中进行出示。

  不提交相关文件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法院可能会指示陪审团作“相反推定”——例如,“因为X公司没有提供合同的电子邮件,所以你可以推定该公司不打算披露可能会给己方带来损害的物品….”另外一种可能是,法院会禁止公司X在诉讼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特定证据。法院可能会做出缺席判决,或者命令违规的一方支付对方证据开示的成本。

  这些制裁可能会非常严重。例如,在高门控股公司诉摩根斯坦利一案中,补偿金高达6亿美元,惩罚性赔偿金更是高达8亿美元——一般认为主要是因为公司不当处理证据开示问题,导致法院做出这样高额赔偿的判决。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

  (1)如果诉讼可以合理预见,不要销毁文件。一旦诉讼可以合理预见,公司应当聘请优秀的律师并向所有相关职员签发内部的“留存通知”。就是说,公司必须告知雇员不得销毁相关文件并保证雇员不会销毁这些文件。

  (2)在诉讼威胁出现之前,建立一套有效的电子文件管理制度。其要点就是建立系统的方式以区分公司必须保留的文件和其他数以十万计的电子文件,因为要求律师在准备诉讼过程中阅读所有这些文件可能需要支付数十万美元的律师费。

  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建设有效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制定适当的制度,保存需要的文件,以常规化体系化的方式销毁您不需要的文件。提要点是你必须以正确的方式保存正确的文件,这要根据你的具体行业而定。尤其涉及产品研发的时候,你要制定一些正确的策略和政策,尤其是一些电子邮件的保存。

  我们准备了一些发放资料供您参考。我们非常乐意为所有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

  国际仲裁

  管理美国诉讼风险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完全避免美国诉讼。如果您正在与另外一个企业或者国家订立合同,您可以在合同中认真考虑国际仲裁条款。林文杰律师会讨论国际仲裁问题,但是下面简单列举了国际仲裁的几个重要特点:

  * 较少的事实披露

  * 更快

  * 成本更低

  * 非公开

  * 相关事项上的专家仲裁员

  * 通常更容易执行

  条款

  保证更好的仲裁结果的方式就是起草更加高效的条款:

  *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

  * “最终有效”

  * 先协商,再仲裁

  * 防止过分的事实披露

  * 仲裁员人数

  * 地点

  * 语言

  1782条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可以在国外程序中利用美国法院为自己服务。美国法典28章1782条允许外国法庭或者利害关系人向美国法院申请要求在美国居住或者正在美国的人进行证据开示,并在外国程序中使用相关的信息。

  1782条

  这时利用证据开示程序提供传统的证据——证言、文件等。某些法院甚至允许采集血样!(海外亲子关系程序)美国法院享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您可以在国际仲裁程序中注意利用。

  利用1782条

  您可以利用该条要求美国原告,在美国的非当事人,甚至是旅居美国的其他国家国民进行证据开示。

  国际仲裁使你避免诉讼,可以利用类似行政方面的决定。我来总结一下这些法律,你可以利用美国法典1782条,这是非常重要的。你可以利用美国的体系美国的律师帮助你谋取利益。

  周希尔:

  谢谢,我感觉不好意思,因为她讲的时间太短了,非常感谢她来到中国,我们已经超时了。我下面将很快地过一下幻灯片,让大家很快地看一下这些内容。我们尽量避免问题的发生,我愿意给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信息服务,您给我们发邮件即可。

  管理美国诉讼的风险(续)

  向员工介绍相关的美国法律:

  * 反垄断法

  * 美国经济间谍法

  * 联邦证券法

  * 商品交易法

  * 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 (美国反诈骗法)

  * 海外反腐败法

  * 反恐法

  * 教育员工避免遭受侵犯人权之控诉

  * 提供培训使员工意识到恐怖活动、侵犯人权行为及普通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可能给跨国业及员工自己带来的共同责任。

  * 尽职调查 – 认识您的业务伙伴

  * 尽力争取调查书证的权利

  * 与所在国政府谈判以扩大影响范围

  * 非美国跨国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公司交易对美国国民及美国市场的“影响”

  * 非美国跨国企业应当对美国以外收付款问题加以规定

  * 非美国企业应当保证美国的附属单位:

  — 合法有效设立为独立实体

  — 资金到位

  — 就母公司或其员工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包括贷款)支付价款

  — 尽量避免母公司保证

  * 非美国企业应当保证美国的附属单位:

  — 控制董事及管理人员在母子公司的兼任情况

  — 配设自己的员工且员工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利

  — 在设立时合理计划,考虑到在发展为赢利实体的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问题

  * 采用行业标准

  — 全球契约

  — 采掘行业自愿原则

  — 经营操守规范

  * 公司社会责任和社区发展计划

  在美国做生意通过下属公司做业务,要避免给你的母公司带来一些损失。

  * 企业内建立明确的报告制度,以告知高级管理层潜在的问题

  * 进行内外部审计

  * 透明报告

  吕立山:

  谢谢两位的精彩演讲。我想大家很清楚,最近几年一直强调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会冒比较大的法律风险,我相信听了这两位关于美国诉讼风险方面的演讲,都会理解到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境外法律风险比在境内的法律风险要高得多。我认为应该强调几点,第一点还是有很多大型中国企业他们在美国上市,还有一些中国企业在美国已经开始有经营业务、经营活动。我认为这些中国企业在美国进行经营活动,应该同时做这样的分析,就像刚刚形式的图片所列出的几个因素,是不是中国企业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有足够的独立性。如果没有的话,这个可能引起这家中国企业面临全面的美国诉讼的法律风险。虽然我认为对很多中国企业而言,刚刚演讲的内容过于复杂,但这就是一个非常客观观察的表现,美国诉讼风险就是这样,如果在美国进行的经营活动没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就会面临这么严重的法律风险。接下来我们还要谈国际仲裁概念,目前中国公司尤其是从事国际贸易和跨国交易的公司,除了面临美国诉讼风险之外,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国外政策机构根据企业政策规则进行的争议解决方式。针对这种现状下面我们有请香港仲裁专家林文杰先生为我们阐述国际仲裁与中国国内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之处。掌声也请。

  林文杰:

  各位尊敬的来宾早上好,今天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在这里跟国内各行各业的前辈、专家和领导分享我这几年代表国内公司处理一些国际仲裁案件的经验。每一次我讲普通话的时候,我的合伙人都跟我说,我的天啊,为了你的同胞的耳朵,不要说普通话,你还是用英语吧。

  沈四宝教授已经与我们一起交流了国际仲裁的经验,以及中国国际经贸委员会仲裁方面的经验。有许多中国公司在国外做生意的过程中或者是在其他国家投资会签订一些贸易合同,他们也经常遇到在国外法庭面临诉讼的危险。以我私人的经验来看,有许多公司也会涉及到境外诉讼中,这可能也是在中国以外的风险。在中国公司与公司做交易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这些诉讼风险。

  我的美国同事已经向各位介绍了国外诉讼中的风险,你们可能会问,我们在中国之外并没有资产,为什么要担心被国外诉讼的危险呢?从巴黎到伦敦到香港到新加坡我们都不用担心,然而现在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1998年加入。纽约公约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中国愿意执行任何缔约国执行的裁决。作为缔约国,在国外就有可能受制裁。在中国是《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国外判决公约》)的缔约国的前提下,有可能受到制裁。在《纽约公约》下,中国有义务执行任何缔约国呈递的仲裁裁决,而目前《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已有137个。你可以通过www.uncitral.org查看自己公司开展业务的国家是否属于《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为了供大家参考,我已经把完整的名单放在下面几张幻灯片中。你会发现,在《纽约公约》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是很少的(例如朝鲜、中国台湾地区、缅甸和埃塞俄比亚)。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认真对待国外仲裁,将有可能面临国外判决对你的股份或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香港、澳门或任何一个缔约国或地区的债权人。

  你可能会说,我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股票、财产,也没有对任何人负债,为何要担心?我曾经问过一个客户同样的问题,那是福建省的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总裁,在此我愿意把他的回答拿出来和大家分享。这位总裁对我说:“林先生,时代已经不同了,中国的一切都在迅速地改变。虽然目前福建的法院还是很‘爱国的’,并且省政府也可以向法院施加影响,但我不敢说几年之后情况是否依然如此。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无力可施,它可能会因为其他的考量而决定对我们强制执行国外的判决。因此,我最好聘请贵所帮助而不是存在侥幸心理去冒险。”

  中国大型企业开展境外业务渐渐成为必然的趋势,与处理外商来华投资完全不同的是,在境外业务中,中国企业必须接受特定行业的标准合同格式,无论该合同是一纸简单的运货单还是几十亿美元的能源买卖合同。根据我们的经验,就像外商来华投资必须遵守中国商业规则一样,在国外的合同里争议解决条款是没什么可商量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标准合同格式确实非常常见,而合同中最常指定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和伦敦仲裁法庭。另一个作为一种妥协逐渐流行的机构则是香港仲裁中心,它最终成为了解决中国公司与外商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中外贸易争议方面的主要机构。

  因此你如果在香港有办事处的话也有可能承担这样的法律风险,因此在伦敦和纽约有办事处的公司,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这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关心国际仲裁。因此我们有相关的经验,在我们展开境外业务的时候,我们会经常发现在境外业务中必须接受一些标准的合同格式。这些合同不仅在自然资源贸易中还是国际交通运输的合同中都是非常常见的。而合同中经常指定的仲裁机构就是国际商会和伦敦仲裁法庭。最普遍的就是有关国际商会的合同,另外一个是伦敦仲裁法庭的,这个合同在五金贸易、自然资源贸易中是非常流行的。而这些是基于伦敦仲裁法庭所指定的合同文本。可能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与国外的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国外一方到中国投资或者和其他的公司进行合作,可能更多的是香港仲裁中心的合同格式。说服一个中国公司在新加坡上市的过程中,而香港仲裁中心是作为一个妥协逐渐流行的机构。就像我说的一样,你不能脱离这些标准的合同文本,以及这些主要机构关于中外贸易争议方面的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规则。在去年我们所做的报告中,有一个贸易商在伦敦的金属交易市场上损失了上百亿元,中国公司可能会不可避免地越来越多地卷入到国际贸易争议中。

  香港是最有可能中国公司有可能合作的地方,而伦敦和纽约可能是其次。你与一些股东不可避免地进行一些仲裁方面的争议。在进行国际交易当中,会让一些国外公司,特别是中国公司到国外做生意的时候也会提交相关的争议。我今天想与你们分享我过去几年的经验,当我代表一个中国公司在一些国际仲裁中经常会犯一些错误,下面我将总结一些中国公司常见的错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受到一些拒绝的情况,在国际仲裁法庭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我现在不止是说在国外的法律背景下就算在国内的法律基础上,会雇佣一些缺乏法律经验的律师,一些案件被这个律师给耽误了,就像沈教授所说的这样。我们遇到这些拒绝的时候可能意识不到这样的问题,在国际仲裁庭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可能意识不到这样的问题,有时候我们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律师缺乏足够的仲裁案件,我看到一些案件,在与中国公司打官司的过程中。

  他们跟中国仲裁机构之外的体系不熟悉,人们会继续采取这些办法,他们进行ICC,ICA或者香港仲裁中心的案例时,也使用国内的仲裁经验,尤其是在普通法国家仲裁法庭,所以刚刚提到一些例子。中国律师往往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以进行国内诉讼或仲裁方式来提供意见,质疑对方律师代理权的问题,中方律师往往花数小时争议这点,仅仅是因为没有公章,中国人常常困扰于一块小小的红印章(称为“官印”)问题,然而大部分的国际仲裁法庭往往不会简单地认可官印的效力,一个高级经理的亲笔签名反而是更有效的证据。也就是说当地的司法经验并不一定适用。

  另一个例子是要求对方出示原始证据,即使是在原始证据明显不可能出示时仍然坚持要求,比如说,在发票原件已经发送给中国当事人的情况下,中国律师仍然要求出示发票原件。这种坚持完全是没有意义的。中国当事人对持续两三天的听讼程序不习惯,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利用这种心态反对听证程序或反对国际仲裁法庭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陈述机会则是干扰法庭的行为。再者,在国际仲裁中,对案情书面陈述或证人陈述的细节要求与国内的诉讼和仲裁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我常常发现中国的当事人提交没有针对性或不认真起草的陈述,在听讼阶段中国当事人常常要求对陈述内容进行纠正,显然,这将遭到仲裁法庭的拒绝,因为所有的观点证据都必须在听讼之前出示完毕。

  另外不要把当地的经验带到国际诉讼,我代理一个上海的诉讼,8天的诉讼程序,每次诉讼程序延续的时候我的客户没有听我的忠告,花很多时间提反对意见,这样就延长了诉讼的程序,从3天延长到了八天,导致了仲裁成本的提高。对许多中国企业来说,在国际仲裁中首先遇到的打击就是昂贵的仲裁员费用,相比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支付给仲裁员的费用,国际仲裁庭高得多。一个不错的仲裁员很少收费在每小时500美元以下。如果仲裁员的数量还未决定,在你不自觉地陷入国内仲裁模式之前一定要三思。不要自动地认为三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是最好的。如果你一定要坚持,那么就不要在收到几万美元的账单(这是您应承担的1.5个仲裁员的费用)时抱怨(然后以减少聘用律师人数的方式来进行弥补。)另一个你必须在文化上转变的观念是,在许多很成熟的司法制度下,最好的仲裁员,例如纽约、伦敦、巴黎和香港的仲裁员,即使仅仅由于表现出来有所偏向,也会面临职业风险。因此,你不需要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选择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

  仲裁法庭希望找到真相,仲裁法庭会希望你配合,你可以不断提出反对意见,仲裁员对此会提出问号,质疑你是否在避免提出有力的证据,终止仲裁的有效性,他们会对你反感。

  有时候一些律师对国际仲裁没经验,当地的一些仲裁经验在国际仲裁法庭是不被接受的。

  另一个可能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打击是,大部分的国际仲裁庭(包括那些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庭)都有一定的程序结构,在听讼阶段,仲裁员会毫不犹豫地阻止任何一方提出新的观点或理由,或是出示新的证据。像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或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都规定了程序的灵活性,但这些仲裁庭的仲裁员却都希望这些程序能得到当事人的遵守。这与国内的诉讼或仲裁形成巨大差异,我曾经看到中国的当事人因律师没有国际仲裁的经验而成为律师建议的受害者。

  无论是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庭或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大部分的仲裁庭都允许或者说事实上希望一定形式的证人交叉询问(在中国不常见),仲裁庭考察的重点是证人作证时的行为表现而非证据本身(至少与中国大陆相比是如此)。而如前所述,由于文化的差异,中国证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往往不尽人意,并且对交叉质询并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不要给所有的证人使用一致的发言稿。一个好的律师总能在交叉质询中发现漏洞。一旦被发现问题,你的证人就会失去可信度,你代理的案件也就走向末路了。

  尽管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法庭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都没有规定开示文件,但在实践中往往要求一定形式上的开示。中国公司通常不习惯这个概念,但是没有比对方用一系列文件揭露你故意向仲裁庭保留了文件更丢脸或糟糕的事了。

  我们不能以在中国打官司的心态进行国际仲裁诉讼。我的那个上海客户就是他们会出示很多证据,比如证人的证据,以及证据的说明,这些都是仲裁法庭所要求的,但是交了这些证据之后,一个证人的论述就被客户所撤回了。可以说在这个案件里他们提出一些反诉讼。他们提出工厂工人额外工作导致了他们800万人民币的损失。你在法庭上提出了一些跟自己原来冲突的证据,会使仲裁员觉得你很可笑,他们不会采用你的证据的,所以说有时候很难说服我们的客户去改变他故有的心态。你要改变心态,你要准备接受国际仲裁法庭的规则。另外一些错误的做法就是国际仲裁法庭包括普通法背景的仲裁员,包括大陆法的这些仲裁员,可能有些人习惯在中国进行诉讼的背景。在国际仲裁中对案件书面陈述与国内诉讼与仲裁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中国的当事人有时候提交没有针对性或者不认真起草的陈述,在听讼阶段,中国当事人常常要求纠正,这在中国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国际仲裁法庭会拒绝这点,因为所有的观点、证据都必须在听讼之前出示完毕。比如14天前你必须准备齐所有的资料,不要在第一天听讼的时候说自己还有新的证据,除非你有一个很好的解释你为什么又有新的证据,就是说你要解释为什么这之前你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在国际仲裁中通常还要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可能的话这些盘问是必须的。在美国、香港这种盘问是经常进行的。证人到证人席受到对方的质疑,证人必须要做好准备。我也看到很多大陆的证人在作证的时候准备不足,尤其在国际仲裁中。准备不足的后果是影响对案件的仲裁。但是有时候我也看到证人准备得充分,他准备得太充分,但这时候证人都去读同样版本的证据,给仲裁法庭的印象就是这些证人经过了辅导说同样的语言,这样也影响你仲裁的效率。

  LCIA,还有香港仲裁中心有两点,第一非常昂贵,不是说律师昂贵,那些仲裁员是昂贵的,尤其是那些优秀的仲裁员。所以你要三思而行,不要想你指定一个仲裁员,也不要想建立一个三人的仲裁法庭。如果三人仲裁庭会要求你支付巨额的仲裁费,这时候你也许会减少律师的费用。当然三个人的仲裁法庭也有很好的理由,但你要考虑到相应的经济负担方面的问题。第二点不同就是要遵守仲裁程序,仲裁结果是比较灵活的,但是要得到遵守。在ICC、LCIA、HKIAC的时候,国际仲裁的规则就是要求双方给出证据,有时候中国客户没有很好准备,所以这点对证据的提前提交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大陆法的背景之下,他们有时候要求败诉方支付全部声速方的诉讼费。你确实有一些风险,对方拿了一些文件,尽管国际商会伦敦国际法庭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的规则并没有规定开示文卷,文件上往往要求公示,中国公司一般不愿意采取这种方式,但是当对方证明你向仲裁庭保留了一定的文件,那就非常糟糕了。

  第四点在一些司法管辖权的国家的规则规定之下。其中一点提起反诉的时候,中国当事人会发现反诉是可以被接受,但是他们必须为对方应聘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支付保证金。比如中国公司反诉,对方提出1000万的律师费用的时候,中国方反诉的时候可以提出2000万的要求,另一方在进入仲裁程序的时候可能会要求为律师费支付保证金。当我通知我的客户的时候,要针对保证金进行辩护。有时候提起反诉要引起你的注意。

  第五大区别,在中国的仲裁庭,案件失败不要求败诉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胜诉方的诉讼费。但在伦敦仲裁庭和香港仲裁厅,有时候会命令败诉方支付全部诉讼费。有时候很常见,在国际仲裁的时候,对方可能会导致一百万的诉讼费。你要知道,如果你败诉的话,可能需要支付对方的费用,这也是为什么相关各方要雇佣最好的律师避免败诉的危险。

  现在我想介绍一下我的同事梁先生,我们俩负责路伟在中国的仲裁业务,非常愿意跟大家探讨你们在国际仲裁里遇到的问题。我们两位能说一些普通话,能说不错的英语,非常完美的广东话。

  吕立山:

  下面休息15分钟,然后准时再来,接下来要听下面的主题。我认为可能是最关键的一个主题,就是如果中国企业起诉的话,应该考虑到什么因素。现在休息15分钟,谢谢大家。

  吕立山:

  下面是由亚洲索赔专家袁瑞平为我们带来的主题为通过资产追踪弥补损失的演讲。诈骗后通过何种措施将风险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提出最佳解决方案,掌声有请袁瑞平。

  袁瑞平:

  非常感谢,早上好。我在刚刚的茶歇感到非常愉快。欺诈是商业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种行为。随着商事组织不断寻求在新兴市场上开发产品,其将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风险。欺诈者可能是一个在市场中信誉极佳,实际上却在欺骗着银行和股东的练达商人,还常常会是在某个职位上备受信任的雇员,因经受不住诱惑而开始欺诈雇主。随着中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不断的寻求投资资本与海外市场机会,欺诈风险随之而来。

  路伟是一家国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尤其致力于纠纷解决业务。正如我下面将要阐述的,我们在代理被欺诈的公司方面拥有十分丰富的经验,我们通过在英格兰(以及其他适用普通法的管辖地,包括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海峡群岛和马恩岛)适用的法律救济来冻结欺诈者手中的资产,并为被欺诈者获取赔偿。我们会发现有很多的诈骗活动都是跟这些法律有关。

  中国公司正在积极向海外市场筹集资金,当他们有大量现金可支配的时候这些公司就可能成为诈骗者关注的目标。如果中国公司正在筹资,就需要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这些公司已经成为诈骗的受害者,他们就需要来揭发这些公司,并且否则就会影响他们集资的能力。我在这里也听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遭遇诈骗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不能进行全面揭发的话,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我们最好在遭遇诈骗之前就进行防御,而这些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要快速、透明地解决。

  中国公司面对着激增的诉讼与高发的欺诈的原因有很多。

  当中国企业在世界各地进行投资时,其不可避免地要在不同国家与具有不同文化与商事习惯的商业伙伴打交道。其中就会发生一些争议和诉讼—— 近来的一个例子就是泰莱粮业集团对一家中国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另外,由于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控制可能并不会像想象中的那么有效。这意味着中国的公司将更容易受到欺诈的侵犯,包括可能会雇佣一些未经审查的员工。这对于公司来讲是一个主要的风险因素,特别是雇佣外籍员工作为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负责人时。我们所处理的很多欺诈案件,都是由备受信任的雇员或承包商做的。

  广义上来说,最简单的欺诈往往容易长时间潜伏、不被发觉,并最终带来最严重的损失。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负责财务或采购的董事或职员。这些职员将会了解公司的运作模式并有可能通过信任获得相应的职位,并在诱惑之下将资金转入其个人帐户(或者更有可能转到其亲属或熟人的帐户中)。

  其他的欺诈可能由于职员的贪心等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金融机构尤其容易受到影响),而公司又不愿面对结果、披露损失,并最终选择隐瞒。这种行为往往会失控,因为职员要冒更大的风险来补救所隐瞒的损失,其常常会带来灾难性的结果。

  其他的风险来自日复一日的贸易关系。对中国公司来讲,一个特别的风险就是能源问题所引发的。中国公司希望在俄罗斯、中东或非洲的一些国家投资。这些国家都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地区。

  欺诈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尽管被欺诈者往往会被贴上耻辱的标签,也经常不愿承认曾经被欺诈过,普华永道做过这样的调查,过去两年间,有45%的公司说他们都是欺诈的受害者,通过各个欺诈区域的分布,可以看到在非洲有更多的欺诈案件,尤其在过去两年内。这些都表明有更多的欺诈在发生。另外发现欺诈的方法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内部控制的方法也越来越严格。我们看一下同样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到普华永道把欺诈按照工业部门的情况进行分类。可能如你所料,欺诈案件最多发的行业就是零售(60%)和金融服务业(50)。所有其他的行业也都显示了欺诈活动也很严重。这种行业有很多现金资产,容易受到欺诈。

  很多欺诈都是由备受信任的雇员进行的。一般欺诈者极有可能就是坐在你附近的同事。有很多原因可能致使雇员欺诈:可能因为他们过着奢华的生活,而不得不举债度日;可能是得不到升迁的机会,或升迁失败;可能是因为他们正在与外部人勾结。无论是什么原因,内控不足都会助长欺诈的产生。

  欺诈并不仅仅是西方经济会面临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政府也日益意识到这个问题。尽管大多数案件的涉案金额都比较小,但加在一起将会对整个经济产生重要的影响,还会破坏商业信心。 中国也有一些涉案金额达数百万的欺诈个案。叶锋先生曾经在香港一次反欺诈的会议上发言,去年中国政府进行了一千多个关于欺诈的调查。他认为腐败在中国正在增长。在很多情况下,有一些案件可能涉案金额很小,但是如果把这些金额加在一起,它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而且会破坏商业信心。同时在中国也有一些涉案金额达到数百万的大案,这些不仅仅是犯罪的情况,也是一个全球性的欺诈情况。我们可以采用各种方法减少损失。我们看一下近期欺诈的例子。中国银行在近年来有很多欺诈的例子,比如地方官员贪污现金,比如大连一个支行的行长挪用了大约数百万美元的资金。另外使用一些虚假的银行单据进行诈骗,另外在纽约也出现了中国银行雇员收受汇率,以便发放贷款的问题。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巴林银行的垮台,英国也有大量的金融丑闻。你会记得那个无赖交易员尼克•里森,他在新加坡进行投机买卖,结果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路伟参与了巴林银行倒闭后的大量清理工作。我们为荷兰商业银行以1英镑收购巴林银行提供了法律意见。我们还为新的管理层就英国和新加坡的监管者所进行的调查提供了法律意见,并且我们还与倒闭中涉案的所有职员进行了面谈(除了里森本人当时还在新加坡的监狱中)。

  关于几年前轰然倒闭的安然,曾有过许多讨论。这是公司的高管合谋向股东和监管者隐瞒公司财务状况的又一例。肯尼斯•雷在2006年5月25日因其在欺诈行为被宣告有罪。路伟目前仍在代理安然集团的诸多债权人。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

  国际商业信贷银行于1991年倒闭 —— 该银行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阿拉伯投资者设立,至倒闭时其损失估计在1千万美元左右。路伟代理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清算人,因为他们试图收回在世界70余个国家所进行的诉讼中所牵涉的资产。在过去的15年,清算人已经为债权人收回了70多亿美元,并且支付给债权人每镑81分的破产补偿金。这些对于债权人来讲虽然很少,但却是我们为被欺诈者努力追回资金的典型案例。可以说一些高管人员,第三方涉及到了案件,虽然一些金额很少,但是我们也努力为客户追回资金。

  路伟的策略

  尽管上述的这些案例各有独特的特点,却展示了我们的经验。我们认为我们在诉讼策略与资产追回方面都是无可匹敌的。我们是注重实效的商业律师,通过我们世界领先的从业者的努力来为受害者提供快速且低成本的救济。

  路伟正在处理的几起欺诈案

  * 在伦敦、中东和新加坡的某日用品贸易商

  我们代理一些公司的清算人,这些公司的行为与安然类似,但程度要轻一些。即使如此,这些公司据称在日用品市场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并从不同的银行筹到了4亿美元。事实上该公司主要在进行内部关联交易,这样就可以在账面上虚增利润。我们获得了对这些涉嫌欺诈的公司的财产冻结令,这样就使得资产追回可以实现。

  * 日本银行及其伦敦支行

  自从其在伦敦的一家支行倒闭后,我们就一直为这家主要的日本银行提供法律意见。在关闭的过程中,披露出这家银行曾不受任何内控制约地给予一个初级的职员该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她开始在线赌博,当她的损失越来越多时,她就开始将银行的钱转移到她自己的账户中。在12个月中,她共偷走了约100万美元。我们获得了对她资产的冻结令,不幸的是,这些资产中的大部分正在被别的债权人占有。该职员于今年早些时候在伦敦被判处偷窃罪。

  * 英国一家主要的银行

  我们为英国一家主要的银行就其被外部信息技术承包商欺诈事宜提供法律意见。银行将信息技术工程外包给了这些承包商,之后发现外部供应商无法应付。承包商发现控制漏洞后,便开始以所谓的第三方承包者承担工作的名义虚开发票。但是,这些发票均属伪造,钱都付到了欺诈者的银行账户中。仅去年一年就骗取了400万美元。对几项银行账户和财产的冻结令已经发出。

  战略目标

  多数商事组织都想阻止欺诈,从而减少损失、追回资产。时机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欺诈者认为受到了怀疑,那么他就可能转移资产或者销毁证据,使得资产追回十分的困难。

  我们将协助你制定资产追回策略。在检察机关或监管机关介入前冻结其任何财产,首先寻求法院的救济,常常是最有效的方式。但如果资产已经被冻结、欺诈已经被阻止,我们可以帮助处理控制问题,决定该雇员是否应当接受纪律处分还是被解雇。根据我们的经验,在调查的早期阶段就使我们介入通常会使你更多的受益。我们可以就法律救济提供法律意见,我们与你们之间的所有讨论都将有可能享有特权、永远保密。

  被欺诈者必须尽快行动,从而阻止欺诈、追回资产。英国法院在授予冻结令之前要求提供欺诈的证据。在打草惊蛇之前进行询问是最基本的。一旦欺诈者觉察到你的询问,他就会采取措施转移资产、并销毁那些能够充分证明其欺诈行为的证据。我怎样强调速度的关键性作用都是不为过的 —— 我们可以通过我们在这个领域的广泛经验帮助你解决问题。

  火: 是欺诈者所使用的隐瞒其资产具体情况的一个借口。当提到丢了文件,忘记他们的资产置于何处时,欺诈者看起来好像是最不幸的人。洪水:欺诈者常常使用的另一个借口。碎纸机:如果以“火”和“洪水”抗辩不成功的话,就检查一下碎纸机。

  英国的法庭,以及其他普通法法域中的法庭,有权命令卷入欺诈中的第三方进行披露。这是快速且低成本获取证据的方法,因为欺诈者极可能采取措施销毁这些证据。最常见的知情第三方就是接收了欺诈者欺诈收益的银行。可以命令银行向你披露它的顾客的交易情况,这样你就可以确定这些收益被支付向何处。这通常是在程序开始阶段所使用的救济方式,尤其是当你没有证据表明那些欺诈收益怎么样时。申请是秘密进行的,这样欺诈者直到你已经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时,他才会发觉你所掌握的信息,这点我将在下面进一步解释。

  我们经常为客户使用这样的披露令 —— 我们发现英格兰银行账目的最初披露,可能将我们引导至海外的账户,通常是在加勒比海(开曼和英属维京群岛)。这些法律与英格兰具有相似的法律体系,你可以获得进一步的秘密披露令,从而获悉欺诈收益所在账户的情况。

  普通法的法庭有权授予即可冻结被告资产又可要求披露欺诈者资产的命令。法庭知道如果欺诈者有所觉察,他就会处理掉其资产,所以法庭会对原告受害人的申请进行秘密听审。这就意味着欺诈者直到法庭发布了冻结令,才会知道此事。如果原告能够成功说服法庭授予一个能够用在所有持有欺诈者资产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冻结令,除了某些例外的情形,就会有效阻止欺诈者的进一步挥霍。根据欺诈的金额,冻结令可以冻结大部分的资产,甚至包括欺诈者仅占一定份额的财产或者名义上属他方所有、但欺诈者从中获益的资产。

  原告必须还要对欺诈者启动法律程序。原告需要向法庭解释为什么说他是被欺诈者,还须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对于争议的案件有较强的证据支持,并且,如果不授予冻结令的话,就存在被告将欺诈收益挥霍掉的风险。

  原告必须将相关事件全面而真实的向法庭披露,这样法庭就可以在欺诈者缺席的情况下平衡双方利益的保护。某些情况下,法庭会允许原告使用冻结令来冻结被告在海外的资产。多数情况下,外法律需要其自己法庭授予的单独的命令,这样才能冻结欺诈者在当地的资产。

  冻结令是迅速且低成本的武器,可以用来冻结各种资产。在冻结令及其所依靠证据的副本送达后几日内,欺诈者将被迫向你及法庭披露其资产情况。冻结令可冻结多数资产,包括游艇、汽车不动产、私人飞机、股权证明以及现金。应当注意到,冻结令并不是万能的。欺诈者有机会对冻结令提出异议,如果他说服法庭冻结令本不应被签发(例如原告未对全部重要事实加以披露),它应当被取消。在这些情况下,法庭可能命令原告向欺诈者进行赔偿,法庭常常会要求原告寄存一笔资金,以便发生前述情况时可以用该资金进行赔偿。

  冻结令仅能用于已知的欺诈者的资产。法庭不会允许原告向所有的银行发送通知 —— 必须要能证明有足够的理由怀疑通知所发送至的相关银行或机构拥有被告的资产。

  冻结令不能阻止欺诈者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其资产。例如,他能够使用已被冻结的房产及汽车。法庭也会允许欺诈者使用现金来维持其目前的生活方式。因而,一个有着奢华生活方式的欺诈者,将被允许取出现金来维持其生活方式并支付其辩护费用。这将使得资产合法得快速被挥霍。

  冻结令并不会就所冻结的资产给予原告任何所有权权益,除非他能证明这些资产属于他。如果资产比较容易辩认,这就会比较直接。但是,对于可能在许多不同账户并与其他基金混合在一起的现金而言,这就要困难得多了。

  其他救济

  有必要使用其他法庭救济来帮助你追到并追回欺诈者的资产。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你能够向法庭证明欺诈者违反了法庭命令,法庭可能会签发一项命令来没收被告的护照,并以蔑视法庭为由将其入监狱。

  你还需要考虑管制方面的问题,银行有义务来报告,他们其实也是欺诈的受害对象,他们可以把异常金钱交易报告给监管者,监管者可以把这些信息通知股票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一旦欺诈者的资产被冻结了,你可以将你的注意力放到其他事情上。你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应通知任何监管者(金融机构通常有这样的义务)或者你的审计者或是股票交易所。你义务的范围将取决于你住所地的法律及欺诈发生地的法律,还有欺诈的范围与性质。

  我刚刚提到了刑事机构,被欺诈者也会考虑是否通知刑事机构。在英国没有向警方报告犯罪的义务。一些被欺诈者不愿意这样做,原因如下:可能影响其在市场中的形象;可能使得其易受掠夺者的攻击;可能突出其控制的缺陷。

  另有一些被欺诈者想要警方的涉入,因为其希望欺诈者被定罪、身陷囹圄,或者是想给其他的雇员一个信号,来防止问题的再次出现。

  根据我们的经验,警方将会同情你的处境,并且很专业的同你工作。英国的检察机关有权没收资产,但却很少使用,他们希望能用上述提到的自我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我希望我为你们提供了几种可行的救济方法,使你们在面对欺诈时知道如何应对。在很大程度上,我不希望某天接受您的指示(因为这意味着你成为了被欺诈者),但如果你真的不幸被欺诈了,记住我的建议 —— 赶快行动!要去找那些这么去做的律师,可以说我们的团队在英国、在美国、在香港有充分的经验,在欺诈发生的时候可以迅速采取行动。谢谢大家。

  吕立山:

  感谢袁瑞平律师的精彩演讲,我认为袁瑞平律师刚刚提到了两点,第一诈骗应该先有防范制度,他提出来引起诈骗的行为也包括内控制度不足,还有就是对内部人员的培训不足。这个我认为大家已经很清楚,我们路伟所在这几个方面就是一直强调要建好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务内控制度。第二点遭受诈骗损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我认为诈骗只是一种法律风险的经济损失,这些补救措施也表明在国外法律体制下,实行合法权益的工具比较丰富,所以我认为中国企业到目前有诉讼案子时,在境外他们更担心的是他方起诉中国企业,但是中国企业还要考虑在遭受经济损失的时候要采用什么样的补救措施。今天的演讲就是提供一些很有价值的考虑进素。法律出版社是中国权威的法律资料出版机构,下面有请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先生为我们进行主题为中国法律咨询与法律出版社的演讲。黄社长将从中国法律咨询的利用角度阐述法律资讯和国际资源对有效地解决跨国商事争议问题的作用和价值。掌声有请黄社长。

  黄闽: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向各位报告我个人对中国法律咨询的认识和意见。今天叫论坛,但是我个人觉得在这里是做一个汇报或者是做一个发言。前面一些专家都是从实务角度来说的,我从法律出版角度来说一下我个人的一些认识和意见。

  一、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资讯。

  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更加强劲。其主要特征是:资本、技术、金融、商品、劳务等各种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统一配置。其中包括信息在全球化的流通。有学者称为:世界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网络化联系。全球化是史无前例的大变革,经济全球化意味着法律资讯的全球化需求。全球化无疑使中国企业深刻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是经济的最后守夜人,也是最初的保育员,我非常认同吕立山律师提出的中国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观点,这确实是中国企业加入WTO“国际俱乐部”的重要“护照”。

  (一)关于法律资讯

  资讯,在现代汉语中是信息时代出现的新词。关于法律资讯,不妨借用广义和狭义之说。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生产生活等活动引起的与法律的创设、应用、研究、教育相关的信息都可以构成法律资讯,这是广义的法律资讯;人们更多关心的是法律资讯的应用,或者可以说,在实务层面,法律资讯是有关法律应用的资讯,是狭义的法律资讯。

  (二)法律资讯的特征

  1.法律资讯是关于权益的资讯 法律资讯有别于其他资讯的最明显的特征是它的权益性特征,无论是程序的运作规则,还是实体的权益尺度;无论是私法的分配正义、交换正义,还是公法的社会正义的实现,法律资讯直接关系到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实现程度。

  2.法律资讯应当是准确的资讯 法律资讯应当是清晰、确定的。模糊的、不确定的法律资讯无法实现法律的功能效用。

  3.从应用角度看,法律资讯应当是及时的资讯 延误、迟滞的资讯可能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4.法律资讯是专业的资讯 由于法的技术性特征,普通人士对法的应用是有局限的,法律的普及是相对,法律的功效更依赖专业人士的实现(专业的解读、专业的适用、专业的裁量)。

  5.法律资讯是变化的、实践的、政治的、政策的、舆论的、公共突发事件都可能对法律产生重大影响,促使法律发生变化,引发法律资讯的变化。

  6.相对于变化无穷的实践,法律资讯又是滞后的 规范的相对稳定性、一般性,与案件的个别性,人们可能无法获得可以适用的法律资讯。

  7.法律资讯是海量的,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是海量的,法律资讯可以整合,也应当整合,通过整合,人们可以提升法律资讯、利用法律资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是整合法律资讯法律的有效途径。

  法律出版社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法律专业图书出版机构,面对全球化信息时代的中国企业法律需求,法律出版社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为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针对性的法律资讯服务。

  二、依法治国方略与法律资讯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奉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截至2005年底,中国现行有效的基本法律共210 件;国务院行政法规590余件。中国初步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相关法律资讯在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及法律培训中广为流通和应用。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资讯在中国的流通和应用还是初级的、原始的;法律资源资讯的整合、提升的水准不高,其主要标志是:停留于一般法律条文的查询或检索;一般法律知识的普及或解释;信息技术在法律资源整合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深度开发;读者、用户尚不能快捷、准确地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优秀的法律信息产品和服务尚没形成。一方面不能不说这是一种缺憾,另一方面也说明法律资讯的整合和提升仍然有很大的空间。资讯的全球化需求,意味着全球化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全新意义的出版概念,首先必须要让目标客户知道他有什么需求,其次针对目标客户的需求提供高附加值产品和针对性解决方案。法律出版社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整合出版资源,为中国企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高水准、应用性强的法律产品和资讯服务。

  三、关于法律出版社

  有幸作为这一次论坛的协办方,为了与各位开展更好的合作,请允许我简要地介绍一下法律出版社。

  (一)法律出版社的昨天——新中国第四个国家级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创立于1954年,是在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董必武亲自倡导和关怀下建立的,是继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等出版机构之后成立的第四家国家级出版社。1980年复建至今,隶属国家司法部。法律出版社是最早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法律专业出版社,经过50余年的发展,法律出版社由新产品单一的出版社发展成为年新产品上千种、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为一体的中国最大、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

  法律出版社创建伊始,即承载着新中国领导人和老一代革命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历史眼光和殷切期望,以书立史,以书载道,成为法律出版社神圣的历史使命。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法律出版社一路追寻着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光荣与梦想,见证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经历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艰难与坎坷,也成为了新中国从法制建设到法治社会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2004年12月4日,是法律出版社建社50年的纪念日。50年的路我们这样走过:出版法律图书及其他出版物近6000 种,成为中国传播法律思想和法律知识最具影响力的出版机构;参建新中国第一个法学教材编辑部,最早出版数百种法学教材,培育了几代法律人,成为新中国法学教材的出版之源;出版了新中国有史以来的全部法律文本,向亿万人民传播法律;出版了中国最多的法学著作,积累优秀法律文化,引领法学思想之潮流;出版了中国最多的普法读物,直接推动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出版了中国最多的法律职业考试教材和资料,成就了数以万计法律职业人的梦想;在中国引进出版了最多的世界优秀法律作品,推动了中国法律与国际的接轨与交融;建成了集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出版为一体的中国第一个多媒体法律出版机构;在法律出版界,率先进行大规模的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成立股份制公司…… 新一代的法律人有自己的愿景:法律出版社在中国法律出版史上创造了几个第一:1955年,出版包括新中国首部《宪法》、《婚姻法》在内的新中国第一套《中华人民共国法律汇编》和《中央人民政府政令汇编》;1982年,新中国第一个法学教材编辑部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组建,出版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统编教材;“一五”普法期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农民法律常识读本》、《职工法律常识读本》发行量均达千万册,创造了新中国法律出版史的空前记录;1995年出版了中国第一套活页式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活页);出版《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是第一次采通史形式书写中国数千年法制史,荣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1997年香港回归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本由均由法律出版社独家出版;1997年与香港三联书店合作,创办了三联法律(香港)联合传播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在境外设立合资机构的内地出版社;2002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120册),首发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004年,出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判决书汇编(1963-2000)》(共32卷),是国内第一次出版的比较完整的仲裁裁决书汇编。

  (二)企业文化与发展战略——宗旨、职责、理念、战略

  战略与文化同步

  企业的发展战略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企业文化是一个多层次、具有内在结构的、影响企业行为的企业精神和文化环境。企业的理念、发展目标、制度建设无不体现企业文化的精神。企业文化的核心应该是:企业围绕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而形成的一种关于企业存在的使命及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

  法律出版社的立社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传播法律。

  为了实现这一宗旨,法律出版社始终履行自己的职责:关注法治进程,传播法律信息,积累法律文化、弘扬法律精神。

  为了实现宗旨、履行职责,法律出版社寻求建立群策群力、凝聚全社思想和意志的出版工作理念。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在经营管理层面,即: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尽公民义务)、恪守新闻出版职业道德(恪守行业规范)的前提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质量树诚信,以品牌立根基,以效能谋职位,以业绩论奖惩,以考核促管理,以创新促发展的出版理念,作为我社实现宗旨、履行职责的企业文化的支撑点。

  企业文化不是口号,不是装饰,而是成功企业历史的结晶。法律出版社企业文化的内涵,体现了法律出版社存在的社会价值,体现了法律出版社的地位和作用,是法律出版社及其员工奋发“有为”和谨慎“不为”的行为准则,是法律出版社员工对企业自身社会价值的认知,是企业最富理性的、最深层次的,最核心的动力源。一个立志于建成“百年老店”的企业,解决了企业努力做好什么,而不去做什么,描绘和规划了企业发展的美好愿景,文化和愿景共同构成了引导和推动企业前进的灯塔和引擎。今日法律出版社,已成为全体员工实现职业理想、出演威武雄壮正剧的大舞台;成为承载法律企业文化的精神家园。

  (三)发展战略——法律出版社的今天和明天

  企业文化离不开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企业文化的载体,反过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又浸润着企业文化。有了法律企业文化的指引,我们充满信心地憧憬法律出版社的未来:充分发挥50年的品牌和专业优势,在产品和服务方面体现更高的专业知识含量,更优的专业编辑技术,更强的专业适用性,更加个性化的专业服务品质。坚定不移地走法律专业化的发展路子,辅之以规模化、多媒体化、内涵式和联盟合作并重的企业发展战略。

  1.四个发展战略

  法律出版社致力于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内部改革,将现代企业制度、特色企业文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法律出版社发展的三大支柱,形成以专业化、规模化、多媒体化、内涵式发展和联盟合作并重为实现总目标的核心战略。

  专业化发展战略 法律出版社重点在图书出版方面,通过成立专业出版分社,引进人才竞争机制,注重自主选题的开发和维护,确保了在法律法规、司法考试、学术、教材、法律应用、法律辞典、对外合作与版权贸易等各个方面树立自己的品牌与核心竞争力,确立了自己在法律出版领域的全面竞争优势,一直保持着国内最大的综合性法律出版社的领先地位。

  规模化发展战略 法律出版社坚持走全品种综合发展的道路,在法律类出版物的总体市场份额、总体品种规模、总体生产制作及发行能力方面,保持着本领域第一的地位,并且同时在法律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上保持2000种左右的动销品种。

  多媒体发展战略 除1984年创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外,在司法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又主办了《人民调解》、《司法业务文选》、《法制宣传资料》及协办了《中国司法》等杂志;接收主办了法制音像出版社;新建了中天法律电子出版社;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税则委合作出版了《税收法规公告》。今天,法律出版社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法律界各类传媒形式最全、音像、电子制品最多的专业出版机构。

  内涵式发展和联盟合作并重战略 法律出版社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先后成立了10个专业出版分社,建立了上海出版中心;率先在全国出版界改造组建了实行股份制的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成立平准天地文化发展中心,将行政后勤工作剥离;成立“中国法律家俱乐部”;在北京昌平区山青水秀的蟒山建立了“培训中心”;成立中天培训学校;与香港中华法律网合资成立网络公司,已报到信息产业部;与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全面合作也已起步。

  2.职能战略

  职能性战略是实现总战略的重要途径。刚进入21世纪,法律出版社跻身中国社科类出版社竞争力第8;在京销售码洋超亿元的51家出版社品牌综合认知排名第23;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新书900种,重印书400种。在总战略的指引下,“十一五”期间的职能性战略和主要发展路径是:实施“稳定扩大、市场切分、市场扩容、相关介入”的职能性战略。

  巩固扩大 是指巩固扩大我社已经取得的初步竞争优势的出版领域,这是我社“十一五”期间品牌建设和经济振兴的重要基础。

  市场切分 在优化选题、强化市场调研、产品论证、产品设计基础上,在法律应用、实务,法规产品,知 知道产品领域,以升级换代的产品,提供有效供给,提高新华书店系统的市场满足度。通过产品的竞争优势,切分相对稳定的法律图书市场份额。

  市场扩容 通过研发和提供具有原创优势的法律产品以及新的类型的法律出版产品,引导和培育法律出版物的消费,传统的市场份额之外,增加和扩大新的市场份额。

  相关介入 是指在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领域,尝试谨慎介入(包括多媒体、电子等新的产品类型),以扩大法律出版的领域,提高法律出版的经济总量。

  法律应用类出版物的出版,是法律出版社最重要的法律出版领域之一,法律应用出版分社也是法律出版社规模最大的专业出版分社。主要从事法律实务类图书及电子产品的策划、编辑和出版。出版范围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使用的实务类图书,政府各机关的行业指导和培训用书,社会各团体的法律类用书,百姓普及法律读物及社会其他领域的法律实务、案例图书。特别注重为中国企业和法律事务工作者提供包括解决路径、依据、经验、技能、知识、判例参考、文本示范、解决方案在内的法律资讯产品。我们期望在法律应用出版物方面与各位、特别是实务界、律师界的朋友加强合作。

  四、法律出版信息时代的新发展

  信息世纪带来了经济全球化;新世纪中国加入WTO;新世纪中国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出版业的概念也发生了改变,信息时代的出版是一种跨媒体的出版。

  2003年,法律出版社主要依靠自筹资金,建成面积1.5万平方米,充满法律人文气息的中高档办公楼,为法律出版社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较强的内部局域网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纸化办公:开发了云因法律出版社编务系统、法律出版社INET 办公系统,并在图书发行销售、出版社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同时,出版社正在加紧出版资源信息化和读者沟通信息化的工程。

  法律资讯的全球化需求使中国法律专业出版领域也面临着自身出版全球化的趋势,这一趋势改变了中国法律出版领域的传统出版模式,带来了出版观念和出版体制的革命。只有实现出版信息化,才能赢得发展空间。所谓出版信息化,是指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包括整合出版资源,跨媒体开发,确立品牌优势,产品开发创新,确立合作伙伴,强化专业特色,加强服务意识,实现个性化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机制。面对信息化潮流,能够为适应全球化信息时代不断调整政策,进行改革和探索。法律资讯的全球化,还要求中国的法律资讯提供者树立更开放的观念和更包容的心态,在全球范围内与世界优秀法律事务解决专家合作,把他们的经验、技能、知识、方案、思想,转化为中国法律资讯的资源,为中国的需求者服务。我们很高兴能与全球第六大律师事务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作,他们在法律事务上的卓越经验和技能,对于正在逐步走入世界的中国企业和中国法律事务工作者来说,都是很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宝贵财富。

  五、对本次会议主题的理解

  各位知道,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非常贫穷和落后。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将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和更快速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重视并坚持依法治国,努力形成有中国特色并与世界经济法制相衔接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了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交流、合作与发展。

  当今世界,随着跨国投资、贸易及其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纠纷亦必然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法院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途径,作为国际上通行的解决纠纷的惯例,已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是国际商事仲裁的权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高度重视国际商事仲裁。经过50余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之一。中国涉外仲裁的丰富实践为中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94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不仅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而且赋予了仲裁裁决以法律上的可执行效力。中国法院依法对仲裁活动予以有力支持的同时,对仲裁活动进行相应的监督。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就下发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陆续制定并实施了30多项关于仲裁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为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出版社在国际商事争议问题出版领域,一直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学院校的专家学者等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出版了国内最完整的仲裁裁决书汇编;出版了《中国仲裁与法律》、《仲裁与法律》、《北京仲裁》、《仲裁研究》等多种连续出版物以及一大批有关仲裁理论与实务的专著,在国内仲裁界享有广泛的影响,我们也真诚希望通过本次专家论坛,能够获得更多的高水平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真知灼见,与大家开展更加广泛和有益的合作,为中国企业和法律事务工作者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资讯产品和问题解决方案。

  六、结语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这次会议为各国仲裁专家交流和探索有关仲裁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我真诚希望,各位专家通过这次会议,不仅能够进一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而且能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经济和法制的了解,并有更加深刻而直观的感受。

  女士们、先生们,法律出版社既是这次会议的参与者,也是这次会议的受益者,我们有信心在诸位朋友的关心和鼓励下,将法律出版社建设成为中国法律信息产业的第一品牌,中国最大的多媒体法律资讯提供商,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经济实力,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中国法律出版机构。这是新一代法律出版社人的光荣与梦想!!

  欢迎光临法律出版社坐客、欢迎与各位朋友多多合作。在此我祝本次专家论坛圆满成功!

  再一次感谢我们的合作伙伴,这次会议的主办者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再一次感谢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主任合伙人 吕立山先生。

  吕立山:

  下面进入这次活动的第二部分,这个部分时间比较短,但是也相当重要,因为我们借本次论坛的机会跟法律出版社一块儿进行一个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今天我们非常容幸邀请到司法部张苏军副部长见证签约仪式,下面有请张部长讲话。

  张苏军:

  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非常容幸能邀请我参加今天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案的研讨会,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能够主办这个研讨会,法律出版社协办,应该说对于我们国内商事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很好的论坛,从今天的演讲内容来看,传播了很好的信息和经验,我们分享了演讲人的关于国际商事纠纷方面解决方案的一些知识和经验,对于我们国家的企业和律师事务所今后在处理这方面纠纷的时候很有参考,另外更重要的一个,是在今天合作的基础上,法律出版社和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将签订一个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法律出版社今后将会更多地把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商务方面的经验更好地介绍给国内的广大读者,应该说为我们法律出版社的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我希望法律出版社能够为国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战略合作,像协议所预言的那样,路走得越来越宽广,能够提供越来越多,走得越来越宽的适合中国企业和中国律师界需要的作品和产品。

  最后预祝两家的合作能够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

  首先请允许我邀请签约双方上台,有请路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先生。有请法律出版社社长黄闽先生上台。请允许我邀请这次签约仪式的其他观礼嘉宾上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 洪家鸣先生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陈敏先生

  有请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和路伟律师事务所的各位合伙人

  请双方在协议上签字。让我们共同见证这一历史时刻,也让我们共同祝愿合作双方能够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此次论坛及签约新闻发布会仪式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朋友的光临。

(责任编辑: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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