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明年实现并表监管
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明年将实现并表监管。
记者10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在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印发。
中国保监会财务监管处处长赵宇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该《通知》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对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
他表示,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的资产安全和偿付能力,是促进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要环节。从国际范围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财务监管。但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监管空白,也使保险业统一归口的财务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他还进一步介绍说,为下一步按照“国十条”的要求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势在必行,《通知》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我国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基础条件。据了解,经保监会领导批准,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
据了解,该《通知》建立了三项监管制度:一是保险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制度;二是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制度;三是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简称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财务报告的定期报告、外部审计和监管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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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除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之外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保险公司所属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或投资项目。
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境外的保险营业机构,其中包括境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