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日前发布的《 关于加强城市水利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 城市水利工程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必须适度超前建设。
    意见指出,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防洪保安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水利建设,并积极鼓励社会投资进入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对城市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的性质和调控的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入、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不同形式。 ”
    意见还说,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城市水利运行机制,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水利投融资机制。
    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市,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意见强调,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根据规划,到2020年,全国大中型城市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水资源供给能力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水生态状况和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