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采 北京报道
    国务院国资委起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暂行办法》初稿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消息人士透露,国有股转让原则上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
    《暂行办法》初稿内容大致包括:转让方及受让方的基本条件,转让的程序,对转让股数的要求或限制,涉及控股权变更或要约收购的应如何处理,所涉及的审批及各级监管部门的权限,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国企控股权变更的数据统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政策等。
    消息人士称,基本原则将是充分尊重国有股东的经营自主权,一定比例和数量范围内的国有股交易由国有股东自主决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流通买卖在三种情况下需经国资委审批:一是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变化的;二是导致国家股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的;三是买卖国有股5%以上的大宗交易。
    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其变更、流转主要发生在法人股股东之间,转让方式基本上是场外协议转让;定价基本遵循不得低于净资产的原则;凡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都要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进入可流通时代,上述做法已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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