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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曹家富:物权法有必要进行扩充性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曹家富:
图:全国人大代表、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曹家富

  编者按: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初春3月如期开幕。此次人代会上引人瞩目的一件大事,是《物权法(草案)》将提请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审议,并根据代表们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在会议闭幕前接受全体代表投票表决。全国人大代表曹家富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搜狐财经 对其进行了专访。

  曹家富认为,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易其稿的《物权法》,修改得越来越好,越来越成熟。可以说是对我们28年来改革开放成果从法律上的肯定,有利于展示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形象。

  他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对财产抵押范围有必要进行扩充性解释。

  曹家富认为,《物权法》第202条第1项所规定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明确包括从事养殖、畜牧、林业、渔业等农业产业化企业在所承包或合作的集体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允许这些企业以承包或合作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进行抵押。

  他说,目前我国一些农业产业化企业基本处于国家扶持阶段。比如家禽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土地绝大多数都是企业承包或集体土地的形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在所承包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固定资产设施,并且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或合作一般都是20到30年,如果企业买下这些土地是根本无法实现的。近年来,为保障养殖安全,国家一直在倡导建设标准化的养殖小区。像河南华英禽业集团早在2000年,为迎接“入世”挑战,提高禽类产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投资1亿多元兴建了47个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的养殖小区,把农民转化为产业工人,同时也大大推进了从“公司+基地+农户”向“公司+基地+小区”产业化模式上的转变,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但这些小区土地上的附着物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附着物的所有权,没有处置权,造成了企业无法抵押。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了“发健康养殖业”的意见。

  因此他建议:对以承包或合作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规模化养殖小区,时间在20年以上的地上附着物可以进行抵押,若银行为规避风险,也可提前终止抵押,为这些企业获得金融部门的支持提供法律保障,从法律层面上体现国家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持,这也是贯彻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体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奠定更加良好的基础。

  曹家富,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大专学历。 1969年5月参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十届人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央警卫团战士,现任河南华英禽业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中国食品工业20大杰出企业家、中国肉类十大科技人物、河南省劳动模范。

(责任编辑:谢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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