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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股东加入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

  何勇 每日经济新闻

  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H股投资者诉科龙电器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5月15日被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昨天,其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其博客上写文分析了H股股东维权第一案的相关法律依据。

  案情回溯

  H股投资者参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国内是第一次。其前,A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2年哈尔滨中院的大庆联谊案中,B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3年沈阳中院的锦州港案中。

  由于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系由A+H构成,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供诉讼。据宋一欣律师表示,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人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2002年年报披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导致科龙电器股票市场成交量巨量下跌)。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7月4日。

  据了解,2007年4月25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秦桢凯律师所代理的上海投资者周某等14人诉科龙电器虚假证券信息纠纷14案,5月15日,该14案已经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因为在这批案件中,有3位原告投资者是科龙电器H股投资者,因此,在业界该案也被称之为H股股东维权第一案。

  目前,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律师阐述

  而对于H股股东的权益维护,宋一欣律师分析指出有下述规定与约定可援用:(1)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36条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入下述内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国家体改委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9.1条中也有类似规定。(4)《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笫23.1条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规定的约定。

  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却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而鉴于H股原、被告双方无法就仲裁管辖地达成一致,故有关仲裁条款无效。在此种情况下,H股原告投资者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案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公司;顾雏军、刘从梦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一审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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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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