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参与门槛为800万元;将引入专用账户概念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本报讯 证券公司苦等多时的定向理财操作细则有望近期出台。日前,监管层向创新类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悉,此次意见稿在2003年底颁发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基础上,对定向理财业务资金门槛、专用证券账户,资产委托类型等方面给予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意见稿指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应当是具有合法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证券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客户委托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800万元。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及回购、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但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
意见稿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委托的资产可以是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这使得客户委托类型范围大大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和以往的客户自己开立证券账户不同的是,此次意见稿首次引入了“专用证券账户”的概念:“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每一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立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合同编号’。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账户内资产属于客户所有。”
这意味着一个客户可以开立多个专用证券账户,这些账户的投向可以完全不同;客户还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参与定向理财服务。
在目前证券市场持续火爆的背景下,该意见稿特别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资产状况、资产来源、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对相关法规的了解程度等,并获取客户身份、地址和委托资产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客户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
此外,该意见稿还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委托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合法;定向理财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人员与交易人员相互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相关年报制定工作并给予监管层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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