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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研究院:备兑权证发行人履约担保不低于20%

   上证所今日发布其联合研究计划最新课题《备兑权证发行人风险管理与市场监管》,指出股改权证的出现,为我国权证市场乃至证券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创设机制为创新类券商尝试权证业务提供了机会,也为今后券商独立发行备兑权证提供了经验。

然而,备兑权证与我国已有权证的特征不同,发行人和监管者应寻找合适的风险管理模式和监管策略。

  报告认为,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经历了配股权证、股改权证及创设权证三个阶段,但到目前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由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自主开发并作为第三方发行的备兑权证。在目前部分权证受到过度炒作的情况下,市场各方呼吁尽快推出供应量更大也更灵活的备兑权证。在备兑权证市场发展之初,需要更加适合于新兴市场的监管方式,经历一个由监管来培育和引导市场到市场自主发展的过程。一方面,监管设置过多的限制会造成发行人运作上缩手缩脚、备兑权证管理成本的提高以及金融机构发行兴趣的下降,不利于备兑权证市场的发育;另一方面,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又可能造成市场风险的加大,伤害市场参与者的感情,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因此,报告建议,对备兑权证发行人的市场监管应包括七方面内容:

  第一,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创新类券商资格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定适宜的发行人资格门槛,保证和提高发行人控制市场风险的能力;第二,持续性的发行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要求,并在备兑权证存续期间出现发行人的资产状况降低至门槛以下的情况时,要求发行人增加履约担保;第三,备兑权证发行人必须对备兑权证建立一套事前的风险管理策略,并每月对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性的报告;第四,建立并逐渐完善发行人市场风险管理制度;第五,履约担保制度的过渡性安排。建立一个从100%担保到无担保的过渡性安排,在备兑权证市场建立之初可以要求所有发行人安排不低于20%的履约担保;第六,禁止发行人及关联方对标的资产价格的操纵。监控发行人及关联方对标的资产持仓情况的变动,若出现不以避险为目的的频繁操作并干预其价格走势,则对发行人及关联方给予警告和提醒,若情节严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第七,限制发行人在同一标的资产上发行的权证的总和,可借鉴台湾市场“每一标的证券可发行认股权证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额的20%”的条款,避免备兑权证市场对标的资产价格的走势产生过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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