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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股份(000851)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漏。

  (二)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三)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四)完整原则。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五)充分原则。除披露法定信息外,公司应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它相关信息,不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六)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证券时报》;指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对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问询,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回复,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股票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四条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前一日15:00前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并准予披露的当日18∶00之前将相关的电子文件报送到巨潮资讯网并予以确认。同时将证券交易所准予披露的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贵州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00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应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九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经批准对招股说明书作出修改的应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公告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九条中期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半年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三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季度报告内容应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季度报告的通知要求。

  第三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在下一报告期申请再融资事宜的需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达到50%以上的变动,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披露格式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次年一月底。

  第三十五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7条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三十六条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公司应至少提前六个工作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最多不超过一次。

  第三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格式和要

  求编制《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

  况;

  (三)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

  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格式和要

  求编制《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制

  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社会责任履行状况是否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存在差距及原因说明;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五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履行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延期、取消股东大会应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通知。

  第五十一条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内容至少包括: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条独立董事应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四)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五)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六)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七)公司发行新股的方案;

  (八)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六十一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第六十二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四条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相关信息一同披露: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出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主动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认真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报备相关信息披露资料,认真组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贵州证监局问询的答复。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跟踪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当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代理董事会秘书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期间,对信息披露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节内部控制及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披露信息文件的准备及与公司的协

  调。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九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任何事项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报告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迅速送达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应披露的信息发生的当日以书面文件形式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八十一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二)、(三)、(六)、

  (十)、(十二)、(十五)、(十六)款事项时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二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四)、(五)、(十七)、

  (十八)(十九)款事项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三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一)、(十三)、(二十一)款事项及出现第四十五条的情形时,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十四条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十四)款事项时,控股股东指定的信息报告负责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人力、商务、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八十六条《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由办公室负责编制,财务、人力、商务、生产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存在的差距、原因以及改进措施提出意见。

  第八十七条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八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记录、传送审核、签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九条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文件形式对编制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分工,明确责任和要求及上报时间。

  (二)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完成编制工作,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定期报告,并落实有关信息;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办公室负责汇总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合规性审查;

  (五)公司办公会议对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讨论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定;

  (六)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议;

  (七)通过后交公司董事、高能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署;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九十条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将本部门的信息整理形成文字稿件,并收集整理相关备查文件资料;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长签发;

  (五)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

  第九十一条除报刊登载的内容外,还需上网披露以下内容:

  (一)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全文;

  (二)定期报告全文;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有关专项说明;

  (四)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年度报告

  印刷文本两份,报送贵州证监局。

  第五章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九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九十四条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九十五条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九十六条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七条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九十八条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九十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条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影响较大的应报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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