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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订汽车维修合同

  如果车辆经检验合格,消费者却无故不“接车”,或不付足维修费,修理企业有权“扣车”。昨天,由市工商局与市运输管理局起草的北京首部《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征求意见。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要赔偿

  合同中规定,汽车修理企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汽车,如果因其提供配件原因造成维修质量问题的,承修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维修企业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的责任,如果因为管理不善造成这类问题也要赔偿。另外,合同文本还约定,未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汽车不得交付使用,托修方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合同文本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消费者无故不付费维修企业可“扣车”

  合同中对消费者的行为也明确规定,如果车辆经检验合格,消费者却无故不“接车”,或不付足维修费,修理企业有权“扣车”,并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消费者自备配件的,应当提供配件合格证明;因自备配件原因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今天起网上征求意见

  为了充分保证《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公正、公平和广泛的实用性,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将从2007年7月17日至7月24日在“首都之窗”、“千龙网”和“北京工商”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文本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民可以通过留言板或者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修改意见。
(责任编辑: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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