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没有什么比“涨价”两个字更能牵动芸芸众生之心了。北京某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致函国家发改委,对近期一些主流方便面厂商集体涨价行为提出质疑,希望发改委对其合法性给予认定。
该律师的良苦用心虽然可以理解,但笔者对其要求发改委界定方便面涨价行为合法性的举止却感到不解———发改委刚刚下发通知,要求严控地方政府擅自干预市场价格,方便面不属于民众基本生存必需物质,需求弹性大,完全可以归属于市场自发调节,或者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何必非要动请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呢?发改委恐怕也难以作出违背自身文件精神的决定吧?
一遇到涨价就呼吁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一遭遇集体涨价的“疑似垄断行为”就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出手管一管,恐怕还属于陈旧的“行政干预”路径依赖。
打击垄断的最好手段是法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各种经济行为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市场各种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的劳动力、供求状况等)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表现出来。但是作为以谋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经济人在密切复杂的经济联系中,有可能产生利益联盟以谋求垄断效益的现象。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仲裁者设定体现和保障游戏规划,即以立法执法的形式明晰界定和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
与行政干预相比,法律更能保证仲裁手段的公正超脱,规范干预的职能及行为。法律仲裁过程往往更加公开透明,被告、原告与法官构成了相互独立的当事三方,通过原被告的当庭辩诉,法律条文被仔细地遵循,论证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无论是旁听者还是广大民众,都能从这一幕幕依据法理的公开博弈中,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先天壁垒,明辨其中的幕后背景、与自身权益的关联程度,最终在这样的“广场法治”下,同样受到民众监督的法官也会做出大致符合事实基础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继续上诉,通过更多证据的呈现,让真相一步步被剥离出来,这与遏制变相垄断、帮助民众了解法治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不可或缺作用,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引导效应。
我们也不要忘记,法律的另一大功能是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国外有一句名言:政府要干预市场,首先要被法律“干预”。意思就是说政府过度干预市场,也会出现“市场失灵”之外的“政府失灵”。之前民众对兰州“牛肉限价令”的不领情,就在于其政府管制是严重背离市场自发调节规律的。而法律则能成为验证政府干预市场正当性的程序要件。我们试想,通过《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精神,政府决策必须事先放置在民意听证、法理审核等“阳光法治”之下,我们就能避免兰州物价部门的“政府垄断”之举。
民众反击市场垄断,不要迷信政府干预,而应积极主动地拿起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依法维权。如此,才是民众之福,法治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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