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严重担心”可能出现垄断,欧盟委员会对中集集团(行情,论坛)收购荷兰博格公司的交易进行审查。
    这并非中国企业第一次遇到反垄断的麻烦。 华药集团等中国四家维生素生产厂家,去年就遭遇美国人的“涉嫌垄断”诉讼,被指责“联手操控VC出口价格和数量”,至今还在依法抗诉。中国已经走入大国经济,大企业产品营销和产业并购的国际化步伐不可阻挡,或许明天碰到“反垄断”,会像时下的“反倾销”一样不再罕见。
    我们不但关心中集这宗跨国并购的成败,更应当关注这件事的整个过程,并就此深入地思考。当前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并购活动风生水起,对一些收益潜力巨大、市场空间广阔的龙头企业的兴趣尤其浓厚,谋求控股,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一些产生或强化市场垄断地位的情况,在中国加速发展市场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经济的今天,必须尽快推出被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称为“经济基本法”的反垄断法,我们已经就此酝酿了十几年,如今不可再踌躇。
    必须强调的是,呼吁《反垄断法》出台,绝不是因中国企业扩张受阻而要“针尖对麦芒”,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游戏规则,创造充分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经济环境。法律的制定不应针对哪个国籍的企业,一视同仁才有利于经济长远发展。中国的对外开放不可动摇,跨国公司并购中国企业的市场行为无可厚非,法律要禁止的只是垄断和恶意并购现象的产生,决不能受“情绪化排外”的干扰。
    在反垄断内容的考虑上,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是关注一个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有没有损害到消费者利益,有没有压制其他的企业、限制竞争,而不简单以企业占据了多大市场份额来判断。从美国相关法律看核心内容有三条:禁止企业间订立损害竞争的协议,控制企业合并规模,对已经取得垄断地位的企业防止其滥用市场优势。
    从“对内”的角度说,中国尽快推出反垄断法更有极强的紧迫性。近年来,我国地区封锁的内容和形式出现了新变化,一些地方政府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保护的手段更加隐蔽。行业垄断虽然开始打破但尚不彻底,对经济运行的危害也不能低估。这些人为分割市场的做法,成为制约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主要障碍,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保护了落后,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低效率;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法制,而“大国经济”更不能容忍法律上的“瘸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