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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宗宅基地如何被“二嫁” 国土局成被告

  杨某购买并办了证的一块地,不仅被卖主悄悄转卖他人,连土地证也被当地国土局过户到了他人名下。纠纷诉至法院,国土局被推上了被告席。

  家住海南某市的小杨,从该市房地产总公司购买了一块宅基地,并办下了土地证。而小杨万万没有想到,拿到土地证两年后,他突然收到国土局一纸通知,要撤销他的土地证。

  原来,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地产总公司将这块地竟又再度转让给了王某,并在国土局成功将土地证变更到了王某名下。

  “一地二嫁”,房地产总公司和国土局竟各有理由。一怒之下,小杨以国土局违法办证为由,将这场纠纷诉诸法院。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一地“二嫁”、一房二卖的案件已不鲜见。记者 李英挺 摄

  当初买地,办了土地证

  2003年4月30日,小杨与该市房地产总公司签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小杨购买该公司在当地一商贸住宅开发区的一块宅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地价款为30万元。

  双方还约定,该房地产总公司在办好土地证之日起7天内,小杨应一次性支付余款。

  同年5月19日,该房地产总公司以小杨的名义,向当地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当天,土地证被办到了小杨名下。


  不过,在土地证办完后,该房地产总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土地证交给小杨。因此,这份已经办在小杨名下的土地证,一直在该房地产总公司的手上。

  “房地产公司擅自转卖我的地!”

  直到2005年4月底,小杨突然被告知,自己名下的这份土地证被国土局撤销了。这时他才发现,房地产总公司竟背着他将这块地又转让给了别人!

  小杨了解到,2005年4月11日,房地产总公司工作人员黎某,在未经任何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代小杨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将小杨名下的这块地转让给王某。

  凭着这纸合同,房地产总公司便擅自以小杨的名义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将土地证由小杨变更到王某名下。

  2005年4月21日,当地政府部门注销了小杨的土地证,并给王某颁发了土地证。

  “房地产公司竟擅自卖掉我的地!”小杨认为,房地产总公司一地二卖,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而国土局在办理土地过户时,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导致他的土地证被错误地颁发给王某,使他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为讨回失去的土地,愤怒的小杨将当地国土局告上了法庭。

  房地产公司:土地尾款没交 无权干涉土地转卖

  对于小杨的指责,房地产总公司却“有理有据”。

  该房地产总公司认为,该公司虽然按双方约定将土地证办到了小杨名下,但小杨却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余款,所以小杨一直没有得到土地证和土地实物,就不享有这块地实际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就无权对该公司如何处置这块地的行为予以干涉。

  国土局:办理土地证过户 已尽审慎义务

  对小杨的起诉,国土局称,该局将小杨的土地证过户到王某的名下,依据的是小杨和王某之间的转让合同、小杨的土地证原件、小杨和王某的身份证。该局工作人员对材料上的笔迹进行了核对,笔迹是一样的,应当说政府办证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国土局还称,小杨和房地产总公司有委托合同,由房地产总公司全权代理小杨办理土地证,所以,办理这次土地证过户,小杨本人从没来过。

  小杨则认为,当地政府已依法把土地证办到了他的名下,这意味着他已经合法取得了对该地块的占用、使用和处分权。然而,国土局却在他并不知情、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注销他的土地证,并直接为王某颁发了土地证,这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政。

  判决:“一地二嫁” 国土局审查有误

  小杨是否实际享有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国土局办理本案的土地过户手续,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程序漏洞?此案经一审、二审,日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终审查明,小杨与房地产总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并没有约定在小杨购地款没有付清的情况下,该公司有权以小杨的名义将土地转让他人。因此,房地产总公司无权处置小杨名下的土地。

  就本案而言,国土局注销小杨的土地证并同时给王某颁发土地证的主要依据,是小杨和王某之间的土地转让合同。而这份合同,是在杨、王二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房地产总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代理双方所签的一份民事合同,这种“复代理”的行为,显然应当被全面、认真与审慎的审查核对。必要时,应当要求杨、王二人亲自到场核对,以防止土地变更主要依据出现不真实的情况发生。

  终审同时认为,国土局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仅对房地产总公司代理双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笔迹进行核对,显然是不够的。

  据此终审认定,国土局在办理本案中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没有尽到应当尽到的审慎审核的义务。此外,小杨已经合法取得本案争议地的土地证,在没有其本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市国土局根据房地产总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擅自注销小杨的土地证,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土局注销小杨的土地证,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防止一地“二嫁”,土地管理部门负有严格审查的职责。记者 李英挺 摄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本案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原告小杨是否已依法享有本案争议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国土局将小杨的土地证变更至他人名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本案中,小杨虽然土地尾款尚未交齐,但已获颁土地证,依法已享有土地使用权,即使他没有取得土地证和土地实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如果非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行为就是无效行为。所以,房地产总公司私自以小杨的名义将土地过户,更是严重侵权的行为。

  如小杨确实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余款,房地产总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和对土地查封等司法手段,来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国有土地使用部门申请。如果只有一方提出申请就是无效的。

  依据相关法律,办理土地证过户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存量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原土地证及图纸复印件二份;5、土地收益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一般来说,办理土地证或土地证过户取证时产权人须本人亲自到场核对,《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果本人确实因故不能到场,依法也应当办理公证手续来证明双方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国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上的笔迹进行了核对,笔迹是一样的,就认为办证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这种理解是错误和不负责任的。因为这种核对根本不能证明转让双方的身份,并且代理人是一方代理转让的双方,这种“复代理”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问题,所以法院对国土局在办理本案中的土地变更登记时,没有尽到应当尽到的审慎审核的义务的认定是正确的。

  (三)近年来“一地二嫁”和“一房两卖”甚至“一房多卖”等案例的频频出现,我个人认为,其中大多数情况,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不严,没有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事而导致的。其实,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都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往往出现漏洞。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的败诉,提醒政府职能部门,违法行政必然是要付出代价的。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只有对政府权力有充分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能避免类似案例的出现。(记者岳嵬 实习生 张牧歌) (来源:海南日报)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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