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0日,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作为被上诉人浙江尖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尖峰药业)与上诉人台 州市奥力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奥力特)和台州市新远大化工有限公司(下 称:新远大)就原浙江尖峰海洲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海洲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和尖峰药业补偿奥力特和新远大人民币300万元整。
    二、奥力特和新远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不再就《股权转让 协议》主张权利:海洲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后的所有债务和或有债务不再由公司 和尖峰药业承担。其它事项互不追究。
    三、公司及尖峰药业同意奥力特和新远大在海洲公司再使用“尖峰”商标 六个月,商号五年。
    四、一、二审受理费各86340元,均减半收取43170元,由两上诉人奥力特、 新远大和被上诉人公司、尖峰药业双方各半承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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