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都协议书》正式生效至今,一个之前没有什么经济价值、还污染大气的工业排放废气———“温室气体”,现在忽然成了一个“香饽饽”。上千亿美元规模的国际碳排交易资金从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无偿”游移,而且还要“搭上”先进的技术,而发展中国家所要付出的就是出卖这些“废气”的减排指标。
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仅次于美国。正是这个“第二大”———造就了一个巨大的“引资”磁场。因为《京都协议书》限定发达国家到2010年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要比1990年减少5.2%,这期间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却没有减排义务。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投入资金和技术,帮助中国企业削减温室气体排放,被削减的部分可以抵消他们的排放指标。
但假如他们不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这种排放指标,而从自己企业减排来达到京都协议限定,其成本却比购买指标还要高,而且还不一定能完成。这显然与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法则相违背,也不是作为一个商业企业的英明做法。
正因为此,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企业及政府已经意识到,必须到发展中国家去,必须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合作,实现双赢。而这,也正是京都协议的精神要旨。
在欧、美、日发达国家,已经有了针对二氧化碳排放买卖的碳基金、碳交易所等,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碳市场,碳期货买卖也日益红火,围绕碳买卖的投融资市场已经成了资本市场的一个新组成部分。
而以上种种对我国企业百利无一害的碳交易,在我国的企业中已经实实在在地推进或实施,而这种“资金和技术”兼得的“鱼和熊掌”交易,在2012年之后中国企业可能将不再完全享有,因为京都协议约定2012年之前,中国企业可以作为“CO 2”的净卖方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而无需承担减排义务。
日前,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于今年7月12日被全球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3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正式批准入项,已经在网上公示且正在等待联合国有关机构审核。按照联合国全球CDM清洁发展计划的要求,每减少排放一吨当量的二氧化碳可以获得8.45欧元的补赔。祁东煤矿将从联合国全球CDM减排补贴项目中“净收入”66万美元。
自2002年下半年,荷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就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签署合同,合同规定CER s的支付价格定为5.4欧元/吨CO 2,而该CDM项目年平均CO 2减排量约为5.4万吨,减排量入期为10年。投资该项目的中国企业获得了总计约人民币2.7亿元(合2700万欧元)的收益保证。从2002年起,CDM项目进入中国以来,中国越来越受到国际的关注。
像这样获得“京都”机遇的企业很多,去年5月24日上午,安徽省首个清洁发展机制(CDM)合作项目合同在淮化集团签订,淮化集团、日本丸红公司、日本东洋公司3家合作方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此次合作的CDM项目,是在淮化集团稀硝酸生产装置上进行的改造项目,由丸红公司提供全额投资近3000万人民币,由东洋工程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对淮化集团在生产硝酸过程中产生的氧化亚氮气体进行治理。淮化集团通过此项目每年可减少2000余吨氧化亚氮的排放量,同时还可获得300余万美元的减排收入,可谓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而丸红公司每年可从中获得近70余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指标,该指标可销售到日本或其他参加《京都议定书》签约的发达国家。
也在去年,东京电力公司和我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某一风力发电站签署了购买二氧化碳排放权的合同。根据合同,从2006年到2012年,东京电力可以获得该风力发电站的65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权。
2005年,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与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的东岳化工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到2012年为止,这两家公司获得的温室气体数量换算成二氧化碳约为5500万吨,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其中的300万吨出售给欧洲和加拿大企业,另外500万吨将销售给日本的电力和钢铁企业,剩余的200万吨由新日铁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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