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公布《金融机构间货币经纪和交易行为指引》。此项新政策的公布正逢我国第二家货币经纪公司开业之际。据了解,2005年银监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设第一家货币经纪公司,标志着我国开始引入货币经纪制度。除现有的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平安信托等机构也在筹备与外资联合组建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显示,2007年上半年通过货币经纪商撮合成交的人民币利率互换共266笔,名义金额257.8亿元,分别占全国成交数和成交额的29.2%和25%;通过货币经纪商撮合成交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达到116亿元,占全国成交规模的9%。
此次出台《指引》,规范的主体包括经纪商和交易商两类。银监会人士称,这样做一是目前国内金融机构间市场交易商因缺乏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则,实际交易中不遵守国际惯例、违约或延迟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效率;二是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的认知度还不高,若不同时规范交易商的直接交易行为,有失市场公平;三是国际上通行的准则均没有区别是否通过经纪方式,而是对所有交易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据悉,《指引》明确,经纪商和交易商通常报价应为实盘,即一旦交易商报价被对方接受或要求提供对方名字,则被视为接受所报价格,通常应达成该笔交易。该报价应以市场通行的数量标准为单位。报价如为虚盘,即仅为意向性,应予特别明示。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