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昨日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严禁管理客户交易资金
    在昨日举行的2006全国房地产经纪评价结果发布暨行业发展峰会上,建设部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发布了《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规则》明确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规则》还对房地产经纪的有关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佣金、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原则、对委托人职责、同行关系、保守秘密义务、明示事项、信息报告与披露、交易资金管理、佣金收取及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会上说,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具体包括:虚构房地产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在房屋租赁中采用“高进低出”、“短付长收”等手段,骗取、侵占客户的房租,甚至卷款潜逃;擅自挪用客户购房款,或者采取拖延支付交易资金的方式,从事房屋收购、盲目扩张或其他投资,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压低售价、抬高买价,或者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等方式赚取差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此外,刘志峰还特别强调,经纪机构不得管理客户交易资金,以杜绝挪用、占用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