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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市场制度存缺陷 银行不良贷款制度成主因

  我国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主要是由于制度原因形成的,信贷市场制度设计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供给不足是巨额不良贷款形成的直接原因,合理而有效的信贷市场制度供给对不良贷款的形成具有制约作用。

  

  不良贷款的制度解释

  不良贷款的成因大致可以分为市场化成因和制度化成因两类。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大多是由于市场化原因形成的,而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往往是超越市场因素,而具有明显的制度性特征。

  

  首先,经济周期等市场化因素不足以充分说明我国银行业巨额不良贷款的成因。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的大部分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这已经成为了理论界的一个共识。根据人民银行的报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中,由于计划与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的20%。

  

  其次,国内近年来的研究已经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特殊的制度环境入手,对我国国家银行体系中不良贷款的成因进行了比较独到的分析,这引导我们从制度因素的角度去认识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问题。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制度原因是我国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国内目前对不良贷款制度成因的分析多停留在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层面上,制度作用于不良贷款的具体机制仍然笼罩在理论的“黑箱”中,没有得到比较详尽的分析。本文认为,与不良贷款关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的制度是信贷市场制度,一切制度因素对不良贷款的作用最终必然通过信贷市场制度发挥效力。

  

  国外的许多研究已经证明了信贷市场上的制度,特别是以监管制度和法律等形式出现的正式制度,对信贷市场运行和不良贷款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认为,在不良贷款形成的问题上,信贷市场制度主要从两个层面上产生影响。一是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制度对银行业进行引导和制约的效果,二是涉及债权人保护的法律条款对银行信贷的保护力度。我国银行业大部分不良贷款的形成是直接缘于这两方面制度的缺陷。

  

  从两个“悖论”看信贷市场的制度缺陷

  信贷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不完全市场,特别是其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是极其显著的,因而容易出现多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并诱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而银行在信贷市场上也往往表现出有限理性,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和监管,很多时候银行的行为将是盲目的。因此,有效的正式制度供给对于信贷市场的健康运行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传统的信贷市场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使得我们的制度设计没有很好的限制银行的有限理性行为,甚至有一些还对银行产生了误导,反而加剧了不良贷款的形成。在旧的《贷款通则》框架下,我国的信贷市场制度片面强调了抵押品的重要性,限制了信用贷款的发放。但近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研究向我们揭示出的有关不良贷款的两个悖论,正好说明了这种制度设计不但不能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反而加深了银行在信贷理念上的认识偏差,使其更深的陷入了“嫌贫爱富”和“非抵押不贷”的误区。

  

  信贷对象的“穷富悖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商业银行倾向于采取“理性模仿”行为,表现为信贷资金大量向所谓的优质客户集中。这样所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银行往往表现出“嫌贫爱富”的特征。这种现象的出现实际上是源于人们的一种固有信念,即“富人更讲信用”。然而近年来,这种如“常识”一般的观念却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国的尤努斯博士完成了一个伟大的经济学证明:“穷人的信用不比富人差!”我们不妨称之为“尤努斯信用悖论”。

  

  “尤努斯信用悖论”可以被看作是对传统经济学理论的颠覆,因为在此之前,主流经济学界的观点是:富人比穷人更讲信用。这个观点在中国尤其流行,“富人总比穷人讲信用,因为富人有财产,要承担风险,所以只能更讲信用;而穷人没有财产,不必承担风险,所以没有信用”。正是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银行才成了一个嫌贫爱富的机构,要么“锦上添花”,要么“釜底抽薪”,绝不会“雪中送炭”。但尤努斯博士用事实推翻了这一理论。尤努斯博士创办的专门服务于“穷人”的格莱珉银行,目前已向639万个贫困人员贷款,其中58%的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功脱贫,还贷率高达98.89%,远远高于世界上最优异的商业银行。尤努斯博士认为:穷人由于毫无退路,所以只能更讲信用,而一些富人由于有没有信用都无所谓,反而不太在意信用,而只相信那些“沉甸甸、金灿灿的金子”。

  

  尤努斯博士的发现为商业银行将优化资产质量和建立扶弱机制结合在一起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现实中的商业银行很少能真正认识到这一点。如果没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介入,它们只会继续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夺所谓的优质客户资源上,从而形成局部的过度竞争,使我国信贷市场的结构化矛盾难以消除。然而这些所谓的优质客户有时候却又正好是不良贷款形成的重要源头(比如大型国有企业)。这样,银行既不能更好的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支持,也失去了开发新的、可信赖的客户资源的机会。

  

  “信贷方式悖论”。信贷市场上还存在着另一个悖论,可称之为“信贷方式悖论”。它同样是商业银行容易陷入的一个怪圈。

  

  近年来,在《贷款通则》等制度的指导下,银行为了防范信贷风险,越发强调了抵押品的重要性。由于防范风险的需要,信贷人员往往将客户能否提供抵押担保作为能否贷款的重要条件加以审查,甚至形成了贷款审查的“唯抵押论”,从而将一些企业和个人挡在了信贷门槛之外。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固有观念作用的结果。传统观点认为,信贷方式对借款人的约束越强,那么贷款的质量就越有保证。因此,对借款人约束最强的抵押贷款应该是信贷质量的强有力保证。而信用贷款因为没有抵押品的约束,往往被认为是缺乏“保障”的。

  

  但事实上,抵押仅仅是为可以接受的贷款提供一种额外的安全保障,它不能取代借款合同的基本制度安排,也不会改善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真正决定贷款质量的是借款人的信用,抵押贷款的质量并不比没有抵押的信用贷款的质量高。一些事实表明,在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五种方式中,抵押贷款对借款人的约束力最强,信用贷款对借款人的约束力最弱。但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抵押贷款的贷款质量反而最差,而信用贷款的贷款质量却远高于抵押贷款,有的年份甚至超过了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仅次于票据贴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信用贷款的准入门槛提高,客户资质优良,使信用贷款的质量较好。而抵押贷款的抵押权难以完全实现,导致抵押贷款的质量最差。

  

  但由于我国传统的信贷市场制度重视抵押贷款,限制信用贷款,致使银行难以走出“逢贷必抵(押)”的迷思。而且这个悖论还对前一个悖论起到了强化作用。因为只有“富人”才有资产可抵押,所以本来就笃信富人有信用的银行只可能更加“嫌贫爱富”。但这样将会给银行带来更多的不良贷款。当然,信贷制度的缺陷还可能从其他渠道加剧不良贷款的形成。比如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残缺使企业可以机会主义的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而拖欠贷款;又如贷款风险分类不够科学,从而制约了银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高;再如不良贷款管理方面缺少正规的制度安排,也使得对不良贷款存量的经营缺乏制度保障。

  

  信贷市场制度对不良贷款的制约机制

  信贷市场高效率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的筛选和监督是低成本的。但同时银行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充分说明信贷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而信贷合约也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约,无法有效保证信贷交易的高效率与低成本。政府作为管理部门有必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对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和银行的有限理性行为进行干预与管理,以控制信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保证信贷市场安全性与赢利性的有机结合。这对控制不良贷款的形成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信贷市场制度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在信贷市场上,由于信息的获得必须付出成本,同时银行不可能了解所有信贷项目的风险程度信息,只能依照市场上所有借款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利率水平选择。这样,在信贷合约签订前,低风险低收益的信贷项目由于借贷成本高于预期水平被逐出信贷市场,高风险的信贷项目由于其高收益性而留在市场,信贷市场整体风险提高,形成逆向选择。而在信贷合约签订后,银行同样难以获取有关信贷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充分信息,无法对企业不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者在投资获利后不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形成道德风险。在信贷市场上,信贷市场制度的基础功能就是保证信贷市场上信息的高效、正确传递,为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依据,使其能在贷前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分析,在贷后对贷款资金真实流向进行合理监督、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行控制,制约不良贷款的形成。

  

  信贷市场制度对银行内部“委托——代理”冲突具有缓解作用。在法人产权制度安排下,银行产权分离为所有权和经营权。这就形成了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信息对称性方面存在不一致,银行机构内部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冲突。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银行经营者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信贷投向的偏好。同时,由于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在信贷市场信息方面的不对称性,银行所有者无法对银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信贷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导致信贷市场上的低风险信贷项目无法得到信贷支持,高风险的信贷项目受宠,加剧信贷市场风险。银行内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冲突理论进一步解释了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信贷市场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控险功能。通过对银行经营者信贷行为的选择集合进行界定和限制,减少信贷交易活动中的不确定性,抑制其经济人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从而缓解“委托——代理”冲突,降低不良贷款形成的可能性。

  

  信贷市场制度对银行的“理性模仿”行为具有抑制作用。在银行无法准确了解借款人相关信息或必须付出巨大成本的前提下,银行偏向采取“理性模仿”行为,表现为信贷资金向大型优质客户集中,如上市公司或垄断行业等。就单个银行来说,信贷资金向大型优质客户集中,体现其追求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一种理性行为。但集体化的理性模仿造成信贷资金过于集中,给信贷客户带来巨大的债务压力,带来隐性信贷风险,大量银行被卷入信贷风险,形成市场性风险。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最终演变成为集体的非理性。况且,正如前面在“两个悖论”部分中分析的,所谓优质客户未必真的是更讲信用的。此时,银行“理性模仿”行为的负面效应就更加明显。而信贷市场制度具有约束功能,可以通过抑制信贷活动中银行的盲目跟风行为,避免信贷资金的过度集中,防止了“垒大户”等情况发生。这样既有效提高信贷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也防止了不良贷款的集中产生。

  

  信贷市场的制度设计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在设计更加完善的信贷市场制度,实现制度的有效供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信贷市场制度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制约力度还比较有限。因此,在信贷市场制度的设计和供给方面,监管部门还需要做出更多的改进。这里,我们针对信贷市场的制度设计提出“废”、“立”、“纂”三条建议,并认为在强调制度设计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废”,即废止原有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要从根本上改变“非抵押不贷”的理念。对“穷富悖论”和“信贷方式悖论”的分析告诉我们,传统的以资产抵押为保障的授信方式无法有效的防范信用风险,反而可能成为不良贷款产生的诱因。而且这样的信贷理念还会加剧信贷市场上的“麦克米伦缺欠”现象,即弱势群体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的地位更加边缘化。因此,我们必须废止原有的片面强调抵押的信贷市场制度。《贷款通则》也可能面对进一步的修改,甚至也可以考虑将其废止。

  

  “立”,即建立更符合信贷市场要求的制度。这里我们要重点指出建立“后信贷制度”的必要性。所谓“后信贷制度”就是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制度。目前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不良贷款的方式,国家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后信贷制度”供给仍然存在缺失。所以,我们建议用正式的制度安排对不良贷款的处理给予保障。

  

  “纂”,即对现有的信贷市场制度进行整理和编纂。近年来,我国的信贷市场制度供给有了加速的趋势,但制度的推出相对零散,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也不易于基层部门和被监管对象理解和操作。因此,现有的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整合。另外,我们所说的“纂”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收集,而是还包括了继承发展之意。我们建议将现有的信贷市场制度整理成一部“信贷法典”,并通过对法典的整理,进一步确立统一的制度设计理念,以利于今后制度供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在强调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同时,还应该重视提高执行力。执行力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学概念,是指执行并实现既定战略目标的能力。科学的制度设计只有通过高效的执行才能真正充分地发挥作用。管理学认为,要提高一个组织的执行力,应该从该组织的目标系统、动力系统、信息系统、结构系统、路径系统和技能系统等六个方面入手,这六个系统的合理构建自然会带来执行力的提高。我们认为对监管部门而言,提高信贷市场制度的执行力最终应该被归结到监管绩效的改进上来。(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南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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