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近日二审改判了一审法院对于来京务工人员陶红泉车祸死亡后赔偿低于城镇居民标准的判决,最终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对受害者进行了死亡赔偿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诉讼虽然结束了,但这一非典型性的“同命同价”又成为广大市民和专家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
“同命同价”成新闻
2006年10月16日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朝阳北路青年路路口时,与一辆大车相撞,陶红泉在车祸中死亡。事故发生后,朝阳区交通支队认定,陶红泉与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2006年12月,陶红泉的家属将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标准,然后再按照各自承担50%责任提出的。
而开庭时,两被告均提到陶红泉是农业户口,在北京没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007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且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
陶红泉的家属不服,2007年4月2日,他们委托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刘晓原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过二审认定,改判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和判赔。
事件发生后,北京多家主要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同命同价”一时成为了热点新闻。
“常年在京生活”成为胜诉主要原因
陶红泉的家属赢了官司,而其中一个关键的原因就是陶红泉是常年在京生活的。
据介绍,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到北京,从事个体屠宰业。在京期间,他虽然没有购房,但办理了暂住证,一直租住在朝阳区大黄庄。陶红泉家属的代理律师在上诉过程中也是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依法办理了暂住登记,根据《暂住证》可以认定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在北京。因此,陶红泉的家属要求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而原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据此,北京市二中院改判将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增加到了17万余元,让陶红泉这个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可以和北京人“同命同价”了。
“同命不同价”体现社会公平
“同命不同价”的出现,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
而我国在城乡管理结构上是二元结构,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标准也是二元标准,即城乡标准。由于城乡差别的存在,城镇居民的收入普遍高于农村居民的收入,而且收入差距是很大的,我国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实行的是双重标准。
从表面上看,这种标准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另一方面,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
当然,解决同命不同价有着许多困难。城乡差别、贫富差距等,但是不能因为这些而允许这种有违公平、公正的现象存在。
事实上,不仅是北京,国内其他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同命同价”的判例。同时,户籍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入,探索城乡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不少地区也正在改革户籍制度。
“同命同价”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怀。国家应从法律上给“同命同价”统一、权威的司法解释,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对生命权利的尊重,最大限度地保障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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