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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执行难 很多员工“想休不敢休”

  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休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员工:很多人“想休不敢休”

  “我们哪敢提带薪休假呀,那简直就是一种奢望!”提起即将实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长春某药品经销公司工作的徐小姐对《市场报》记者说。

  据徐小姐讲,她是2001年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当时公司也对员工休年假做了规定,表示员工可以根据工作年限,折合成天数来休年假。像她这样工作了6年的员工,至少可以休10天。但是,上岗到现在,她一次年假也没休过,“不敢休呀”,她告诉《市场报》记者,现在公司竞争非常激烈,“一个岗位,好几个人盯着呢,尤其是像我们这些中层职工,工作业绩稍有逊色,都可能被降职。别说带薪休假,就是不带薪休假我也不敢提呀。”

  在采访中,许多民营企业的员工都有徐小姐一样的感觉,带薪休假对他们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

  那么国有企业职工和公务员又有何反应?一位在通化市工作的国企朋友说,别说私企了,就是他所在的国企也是一样。根本不可能执行这样的规定。他们平时每星期只休1天,还经常加班,加班还没有加班费,所以休假连门都没有!“不过话又说回来,休不休假的,能有口饭吃就不错了。”

  企业:应对起来也很费神

  贺总是长春一家软件开发公司的负责人,这几天,她一直在关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信息。当她听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出台,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眉头紧锁,无奈地叹了一口气:“看来,我们又要重新调整聘用合同和用工守则了。”

  在采访中,有6家企业老总都与贺总发出同样的感叹。面对新《条例》的实施,有管理者表示,既然国家出台带薪休假规定,我们只能积极响应。他们希望通过奖励或资金补偿等方式与员工签订合同,但具体补偿额度,他们均没有透露。也有部分企业老总对《条例》出台不想发表任何意见,只表示“看情况而定”。

  看来,在用人单位强势的就业市场上,指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确有一定难度。

  作者:林红军 (来源:市场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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