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法制办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s://www.chinalaw.gov.cn。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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