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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频率占用费标准重新核定

□本报记者高建锋北京报道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向信息产业部发出通知,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CDMA网络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年170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年1500万元/MHz;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900MHz频段(含800MHzCDMA频段)每省每年170万元/MHz,1800MHz频段每省每年150万元/MHz。
使用范围达到或超过10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在全国使用的收费标准计收。

  
  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885-889/930-934MHz),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为每年850万元/MHz。在双方共用此频段期间,频率占用费各缴纳50%。中国移动退出使用后,由铁道部全额缴纳。

  
  通知要求,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通知表示,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由信息产业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申报。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收取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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