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提醒,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时仍不签合同的行为发出警告。提醒称,本月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用人单位如果逾期将要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
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显示,一名四川来沪农民工在上海一家石材加工厂工作已近两年,但厂里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依旧没有任何动静。在询问下,厂方表示:“你不是上海人,不一定要签合同。就算没签合同,工资也不会少给你。”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1月底之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上述石材加工厂来说,如果1月过后还不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该支付2倍工资;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仍未订立,就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高路)《市场报》 ( 2008-01-16 第0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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