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宋文明每日经济新闻杨克元通讯员
迟女士与侄子打官司一审胜诉,获得了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对方不服上诉,但维持了原判。迟女士认为,从房屋估价至二审终审期间,该房屋又涨了6万余元。故再诉侄子要求获得此项利益。
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迟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迟女士负担。
据悉,闵行区莲花南路上一套房屋由迟女士的侄子居住,但迟女士父亲拥有其中的一半产权。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拥有的房屋产权让迟女士继承,并进行了遗嘱公证。父亲于去世后,迟女士与侄子就房屋的处置问题发生争议,并涉讼。在审理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价格为40.37万元,评估时点为2007年5月14日。7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归侄子所有,但侄子应支付给迟女士房屋折价款的一半20.185万元。侄子不服,上诉于一中院。一中院于10月1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迟女士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父亲生前遗嘱的规定,自父亲去世后就拥有了涉案房屋的一半产权,至一中院作出生效判决止,自己拥有的一半产权的时间是父亲去世之日至终审判决之时。由于房价上涨,从房屋评估至一中院终审判决,房屋一半的市场价值已上涨了6.7万元。因此,侄子事实上占有了涉案房屋自房屋评估之日至法院终审期间价格上涨的利益,而该增值利益应当归属于自己。故请求判令侄子返还房屋差价款6.7万元,并判令侄子支付房屋占用费1万余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价值已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对双方的利益作出了分配,业已生效。房屋价值的确定,只能以静态的时间点为基准,结合市场情况,作出相应的价值评估,与法不悖。而以动态的市场价格,要求增值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述房屋双方均确认一直迟女士侄子日常居住,其侄子一方面系房屋权利人,另一方面也没有事实表明从使用该房屋中获利,故迟女士请求相当于租金价格的房屋使用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样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单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