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第三期专家工作组意见
⊙本报记者初一
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限售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发布第三期专家工作组意见给出明确答案,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这就是说,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并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改持有的限售股权),且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此类限售股权,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其形成原因有二:一是被投资公司股改;一是被投资公司实现IPO或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再融资。市场一度认为,这类股票只有在限售期结束时才可转入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已经明确了股改限售股的处理方法。在股改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用等解禁流通。与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稍有不同的是,此次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为非股改限售股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留了一条口子。
在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中,曾出现同一限售股会计处理却不同的案例。如对所持
招商轮船限售股,
中海发展2007年半年报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
中集集团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计入资本公积;
深圳华强则是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现在看来,按照此次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只有中集集团的做法才是可取的。
对于限售股的公允价值,专家工作组意见明确了以股票市价为基础确定的原则。若暂无市价如股票停牌期间,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此次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共回答了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5个问题。除如何对限售股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就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认股权的会计处理、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追溯调整、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如何确定资产负债的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和信托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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