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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调价需到物价部门备案

  今日(24日),山西省物价局公布,从1月23日起,山西省将对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大型粮、油生产企业应在提价前10日向物价局申报;一次调高商品价格4%以上的大中型超市和批发企业,调价后24小时内,需到物价部门备案。


  根据省物价局规定,此次山西省实施临时的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针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和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等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山西省需向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的企业共10家,其中,粮食企业包括:太原面粉一厂、太原面粉二厂等6家;食用植物油企业包括:山西省粮油贸易公司榆次油厂、大同市华建油脂有限公司等3家;乳品企业为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1家。以上10家企业需在提价前10日,向省物价局报送提价申请书,申请提价商品的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物价局将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经营者的申报内容。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山西省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大型批发企业,如要提高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等7种商品价格,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应在调价后24小时内到当地物价局进行书面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等。当地物价局接到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将3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并责令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

  山西省物价局特别规定,如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备案程序;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物价部门将依照《价格法》进行相关处罚。(记者黄?)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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