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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维权需避免三处法律误读

  新华网上海2月19日电(记者高路)近期劳动维权问题备受关注,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19日发布提醒,劳动者在申诉劳动争议时需注意读“准”法律依据,避免因一些误读而得不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提出仲裁请求,特别是在当前新旧劳动法规衔接的阶段,尤需弄清合同期限、诉讼请求、法律依据等内容,避免以下三处法律误读。


  误读之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就一定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但不少劳动者可能忽视这一规定的两个前提:一是合同终止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二是应当排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此外,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误读之二是未签合同就一定有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得到两倍工资。专家指出,这一条款生效的前提有二:一是劳动者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二是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今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误读之三是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上海市民王某在离职后诉诸劳动仲裁部门称,原单位老板曾口头承诺“名义上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在每年年末会另外支付2万元工资”,但“2万元工资”并未兑现,而单位辩称双方不存在另外支付2万元的约定。在审理中,仲裁部门只查实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8000元”,而王某无法提供单位承诺支付2万元的证据,因此王某的请求未得到支持。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责任编辑:悲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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