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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托管“不明不白” 蒋超良建议立法先行

   身为一名银行家,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交通银行(601328.SH,3328.HK)董事长蒋超良的提案与商业银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其中,《关于完善资产托管立法,为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提案》(下称“资产托管立法提案”)便是一例。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国内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的正式启动。目前已有12家托管银行开展涉及基金、证券、保险、信托、QFII、年金、社保基金、QDII等多个门类的托管业务。其中,银行最主要托管的资产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截至目前,12家托管银行托管了366只基金和3.1万亿元的基金资产。

  受益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商业银行对经营转型,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视,资产托管业务将呈快速增长态势。然而,与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密切相关的立法工作步伐却显得有些滞后。

  蒋超良表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没有全面、明确的法律予以统一规范。现有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监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或办法,该等规章或办法的效力层次不及法律;且规章或办法在托管、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对托管银行职责的界定也不够清晰,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开展信托、保险、企业年金和资产证券化等资产托管业务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资产托管业务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提案称,由于中国信托法颁布时间较早,未明确托管银行作为托管人的托管职责。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受托职责,但未能覆盖随后出现的信托、保险、企业年金、资产证券化、QFII、QDII等其他托管产品,仅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行政规章中对托管人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反观成熟市场,由于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时间较早,国外托管行业已形成较为统一和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

  对此,他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完善信托法律,将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行业规则予以统一,制订统一的行业规则,充实对于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界定。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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