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红宇提交的提案认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制订投资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应尽快制订并出台这部法律。
她认为,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内在体制性要求,是境外发达证券市场比较普遍的做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证券法》,填补了证券立法上的空白,在我国法律中首次规定了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为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证券法》只是进行了原则规定,需要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刘红宇说,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已经结束,但如何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成为当前及今后的突出问题。例如证券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如何实施紧急救助,保护基金公司职能如何调整,如何完善保护基金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亟需通过专项立法使之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赵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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