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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言明确国资委特殊法人地位

  张馨月 宋蕾

  随着加快推进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正面临着法律地位上的尴尬与困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张富生建议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明确国资委特殊法人地位。

  张富生表示,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整体上市其国有股要有合适的出资人,国资委现在虽然既是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监管机构,但并非企业法人,不能或不宜直接经营国有资本。这种情况实际导致企业集团总公司不能撤销,包括集团总公司层面在内的企业集团整体上市难以真正实现。

  2006年,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央企中率先整体上市,其战略重组和整体上市成为备受国资委推崇的“中交模式”。在“中交模式”中,从集团层面依然保留了一个壳公司性质的控股母公司。

  全国政协委员、中交集团董事长周纪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中交整体上市,将99.976%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但能够实现这一点的前提是基本企业都是盈利的,只是盈利多少的问题。

  周纪昌表示,正是因为存在集团资产全部整体上市之后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法律关系问题,所以母公司还存在,以控股公司的模式代表国有大股东,这样就解决了这个法律问题。

  张富生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要么在国资委和国有出资企业之间再行构建专门的国有资本经营主体;要么由国有资产法来明确国资委作为特殊法人的主体地位,由其来直接承担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地位,真正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

  “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方案。” 鉴于目前国资委诸多职责和管理行为都属于民商事行为,张富生主张通过法律明确国资委为独立的民商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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