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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城建税内外统一时机已成熟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预计新增税负仅占外资企业主营业务净收入的0.22%和0.10%,对我国招商引资不会带来不利影响

  本报讯 “目前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的条件已经成熟。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科研所所长贾康(贾康新闻,贾康说吧)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改革的推进,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现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资企业而形成的负担不公的矛盾日益突出。继续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仍是我国税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我国自1985年、1986年分别开征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这两种税(费)都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分别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城建税根据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按3%的比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资未将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其后这一办法延续至今。

  为什么在此时提出改革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贾康谈到了三点理由:

  第一,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税负,鼓励竞争。改革开放初期,处于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对外发展经济技术合作的需要,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其合理性。但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政策,将固化和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和完善统一市场。因此,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第二,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和基金,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受益谁负担,所有享用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而又有负担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成为其征收对象。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样享用城市公共设施和教育设施,理应承担缴纳税收和基金义务。

  第三,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加快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通过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可以更好地筹集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资金,适当缓解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的矛盾,减轻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促进城市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已经写入了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有明确表述。据了解,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4个税种的内外统一任务已完成,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房地产税目前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规定,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不征收;对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如果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资企业,那将对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个必须面对、必须重视的问题。就此,贾康的观点是:对外资企业税负水平影响很小。据测算,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新增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占外资企业主营业务净收入的比重分别约为0.22%和0.10%。

  贾康强调说,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时,要综合考虑该国的政治环境、市场前景、劳动力资源等因素,税负水平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国际经验表明,稳定的政治局面、发展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和有潜力的市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以及不断完善的商务配套设施和政府服务,才是吸引外资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对我国招商引资不会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会进一步形成有效的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新时期对外开放的健康、稳步推进。

  据有关部门介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深圳市从1988年9月1日起已对外资企业征收了城建税,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并未对引进外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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