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婷
国家电监会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通知》表示,为规范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近期电监会将研究制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电费的计算确认、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电费结算重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发电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按季度报送,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报送上个季度的电费结算情况。电网企业填制《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发电企业填制《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情况统计表》。电网和发电企业在填报结算情况统计表时,均须对《购售电合同》签订情况、月度电费结算情况、期末最后一个月应付(应收)电费金额、电费结算方式、期末用户对电网公司欠费情况等加以说明。
《通知》对报送程序及方式作了明确要求:各中央电力企业报送电监会。南方电网公司、华润电力、中广核公司在报送电监会的同时抄报南方电监局,
长江电力公司在报送电监会的同时抄报华中电监局。内蒙古电力公司报送华北电监局。各省能源(电力)投资公司报送所在省电监办,未设立电监办的报送所在区域电监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送电监会。
据了解,2002年厂网分开以后,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之间的电费结算由原来电力企业内部行为转变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电费结算难免出现分歧和矛盾。《通知》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电费结算过程中的分歧充分协商,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反映并申请调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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