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要点
芜湖
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所做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股的股份。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4,860万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向流通股股东送出2.4545股股份。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10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份变更登记日:2006年3月16日。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十二个月禁售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5%,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10%。
2、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上述承诺。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08年3月24日;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33,954,5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31%;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此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解除限售情况
2007年3月21日,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6,00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详见公司刊登于2007年3月14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五、股份结构变动表
六、公司控股股东对所持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并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七、保荐机构核查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股改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报告出具日,海螺型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有关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剩余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海螺型材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海螺型材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八、其他说明事项
1、自股改实施日至当前公司股本没有发生变化;各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及持股数均未发生变化。
2、公司不存在垫付对价偿还情况。
3、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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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