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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将不得“三心二意”

  □ 张 ?

  日前,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虽然还仅仅是一份征求意见版,但是未来创业板与主板的区别已经显露端倪:创业板相对较低的门槛并不令人意外,而“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将是创业板对未来上市企业提出的最与众(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不同的要求。

  门槛大幅降低

  从总体来看,创业板拟设定的门槛与主板和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有所降低。

  过去,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条件差别不大,核心区别仅仅是发行的股本规模和结构。证监会此前发布并于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包括主板和创业板)的财务状况应当符合“三个三”: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则显然对处于起步阶段但成长性较好的公司预留通道,《征求意见稿》主要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主营必须专一

  在目前生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无特别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仅仅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然,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概括性规定。

  如今创业板即将推出,监管部门为了更好的预防风险,对拟于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有了新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同时强调“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强化风控提示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上述内容可以说也是监管部门为了应对目前全球视野下创业板市场已经暴露出来的风险问题而“未雨绸缪”,十分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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