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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控股中资银行条件首度明确

  晨报记者李强报道 外资想要控股中资银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中国银监会日前公布了《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列出了“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十项原则性条款。

  中国银监会公告称,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起草了该征求意见稿。现在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称,境内金融机构若有意取得银行控股权,则需要有3年连续盈利记录,倘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其年终分配后,净资产需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方可取得银行控股权。

  银行控股股东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银行的表决权股份,同时有权控制银行的财务、经营决策等的股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境外金融机构控股中资行的条件和程序。此前,外资入主深圳发展银行以及广东发展银行时,所探索的模式和控股比例在当时并无实际可遵循的案例和规定。

  不过,该征求意见稿中对控股中资银行的条件仍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些条件与允许中资行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的要求基本无太大差别。按现有的政策规定,单一外资股东不得超过20%的股权,多家外资共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从该征求意见稿来看,还难以说明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限制有松动的迹象。

  该征求意见稿对境外金融机构取得境内中资银行控制权的规定如下:一、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三、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四、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用于取得控制权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七、住所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该项投资符合住所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九、住所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此外,该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控股股东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被控股银行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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