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就中垦农业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诉海南京豪钢铁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之一,下称:京豪钢铁)、海南京豪三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之二,下称:三源大酒店)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京豪钢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公司货款574.8万元并给付公司违约金(其中1444.8万元、744.8万元、594.8万元、574.8万元,分别自2005年9月2日起至2006年1月23日止、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07年3月24日止、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07年6月5日止、自2007年6月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息);三源大酒店对上述确定的京豪钢铁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源大酒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京豪钢铁追偿;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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