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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的金融保护主义 把金融安全放首位

  为了防止重要的金融资源旁落他国。美、日、英、印等国家为了捍卫本国利益,都对外资入股其银行业控制甚严,未曾有一个法制严格的发达国家有过对外资控股本国银行采取大开绿灯的政策优惠。美国对中国的金融限制尤其严格,迄今为止,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没有一家能在美国成立分行,至于控股美国银行更是无法想象的。


  杨松林介绍说,允许外资控股本国银行这类事情大多只发生在少数新兴市场国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却从未被外资控制,大都是由本国资本或国有银行控制着。英国是金融的祖宗,没有人能控制英国银行;法国最大的10家银行中8家是国有银行;日本百分之九十多的金融股权在本国手中;美国喊叫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开放最厉害,然而美国最大的9家银行(花旗银行、美洲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富国银行等)全部是美国本土资本控股。

  美国对金融股权的控制和保护十分完善和严格,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中央民族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张宏良指出,美国是世界上金融壁垒最为森严的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就通过专门立法《外资银行监管促进法》,对外资银行进入美国设置了强大的金融壁垒,形成第一道金融防火墙。通过种种法律限制,美国成功地把外资银行排斥在银行业的主流业务之外,剥夺了外资银行与本国银行开展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保证了美国金融霸主地位的巩固和发展。

  据德邦证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曾可为介绍,在美国,有关境外机构取得美国境内银行股权,要受到《银行持股公司法》《银行兼并法》《银行控股权变更法》《州际银行法》《国际银行法》《金融机构现代化法》《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等诸多法律的约束,这还不够,2007年7月美国又通过《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该法案重新定义了涉及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对外国投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查,银行、供水、关键技术、基础设施等都被归入国家安全领域,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数目从8个扩大到11个,而银行更是重中之重。

  美国的监管机构使用一套几乎完全不透明和主观的标准来确定外资并购是否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外国资本持股美国企业超过10%的,须经由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而且这种审查基本上通不过,以致于在现实中外资并购的交易都控制在10%以内。

  今年4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更严格的《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的条例》,对外资收购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要求:第一,按条例规定,只要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对外资的投资目的存有疑虑,不论其入股多少都可以对交易进行审查。考虑到其审查的主观性,也就是说任何外资并购从法理上讲都是可以被否决的;第二,打算收购美国敏感资产的外国投资者,将被要求呈交关于以往在军队及政府部门服务的个人信息;第三,一旦外资收购交易被裁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相关外国企业可能面临高达数千万美元的罚款。

  由于赋予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已完成交易的外资并购的重新审查权,这更加大了外资并购美国企业的潜在风险,而美国则可以随时取消或改变达成的出售协议。

  借鉴多重监管控制风险的经验

  美国金融监管的多重权力结构,使监管不是少数几人控制而是多重监管、互相制约。

  首先,联邦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货币监理署负责颁发牌照、监管、检查和监督。其次,州注册的外资银行分行由所在州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并且这两类外资银行分行在成立前均需获得美联储的批准。再者,外资银行如欲在美接受存款(初始存款金额低于10万美元),其存款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保。美国对外资银行的这种监管体制,确保了对政府权力的制衡。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监管职能划分,以及联邦监管职能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之间的划分,确保了美国的金融安全,不会因个别机构管理权专断和被利益集团赎买而造成的风险。

  此外,《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还授权美国总统可以中止或禁止任何被认定为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收购、并购行为的权力。根据该法案,规定由原负责监控和评估外资影响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对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委员会由财政部、国务院、国防部、商务部、总检察官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国土安全部、能源和劳工部等部门组成。委员会在审查中还将“民事处罚”的条款纳入了所谓“减损协议”中,外国投资委员会将与外国企业达成更多的的减损协议,一旦美国认为外资并购造成其损失将在减损协议中挽回损失,这对维护美国金融控制权及利益又上了一道保险。法案还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要每年定期向议会汇报审查情况,把过去议会的不定期监督变为了定期监督。

  美国对外资监管的权力级别之高,体现了美国对外资对国家安全影响的重视。总统具有最终裁决权,保证了国家对外资危害国家安全的重视级别和行政动员能力,总统、行政、议会权力间的制衡,则降低了个别机构造成外资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风险。美国正是通过这种风险的严密控制,才使得外资只能为美国的国家利益服务,而不会构成对美国金融安全的威胁。

  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仅体现在通过各个机构权力制衡对外资银行结构性监管上,在技术规范与股权比例上也存在着明显的限制。在外资银行参股美国银行股权“比例”上,美国也有严格的限制:如明确规定:在美国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外资银行,在取得一家银行或银行控股公司5%股权之前,都必须得到美联储的批准。其次,拥有一家银行不少于25%的有投票权股份,即被定义为收购。无论新建子行或收购银行,外资银行母行均须事先征得美联储批准。

  有关专家认为,与国外相比,目前中国银监会《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过于宽松,其一,将外资控股的审批权放在银监局这单一机构。其二,将外资控股的条件设计得过于低端和明确。

  曾可为指出,美国官员及金融家们决不会把“开放”当作目的,开不开放要服务于是否能有利于美国利益最大化,是否有利于国家金融安全。这值得我国决策层借鉴。 (来源:?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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