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刘琳 发自北京
今日,随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开幕,《国有资产法》的二审程序也揭开面纱。《国有资产法》的设立工作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历经15年。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上,“国资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这一草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具体由哪一部门承担出资人角色的问题成为二审前人们广泛热论的焦点。
“不宜采用一刀切”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我国金融业实际上是“多头管理”的局面,从国有资产的形成来看,投资主体各不相同,一些银行是由国有控股集团投资建立的,而由政府出资的金融实体,其内部股权构成也较为复杂,例如几大国有银行最早由财政部通过中央财政拨款出资,后来中投公司又启用国家外汇储备继续注资。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必要将国有金融资产放到某一机构名下来管理,也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办法,由某一政府部门承担出资人的角色。
“由类似中投这样持有国有银行股份的公司来履行出资人权责,比政府更为合适”,郭田勇谈到,“参考以往的运作,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在对下属金融企业的管理中,并不去制定游戏规则,而是通过向银行派驻董事的形式,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来履行出资人的权责。这种设置可以令金融业的发展更加公司化、市场化,是一种进步。如果我们设立国有资产法的目的,是实现各个金融机构的效益最大化,那么就应当进行公司化运作。”
金融国资委,还是其他?
对于日前传出的财政部将履行出资人权责的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资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表示不支持这一观点。“从法律的层面上看,权利、义务与职责必须明确。”
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将要履行金融风险控制、金融业结构调整、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等一系列职责。“而财政部无法履行这样的职责”,李曙光指出。他同时表示,央行也不应当履行出资人的角色。央行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在制定货币政策等方面,因此也没有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权责。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小蕾表示,如果最终出资人的角色确实由财政部承担,我国则应当借鉴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淡马锡的经验。“可以成立投资公司,在财政部下面运作,由财政部提供初始资金,代财政部在全国进行投资。同时,对内和对外投资分开,目前中投主要从事对外投资,而应当另设对内投资公司。”
李曙光认为应该成立一个金融国资委,有这一机构充当出资人的角色。他认为,我国目前的金融支系过于复杂,国有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一系列金融机构,分属于不同部门管理,就连直接由国务院管理的中投公司,其成立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成立一个金融国资委,统筹以上一系列金融资产的管理。
而郭田勇则认为,单独成立金融国资委一事可能不合时宜,该机构能否代表国家,以一种信用较好的模式来管理国有金融资产值得探讨。此外,在这种模式下,如何防止行政化管理,从而有效保证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中小资本的权益,也是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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