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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中院认定省国资委不再是S*ST长岭控制人

证券时报记者 郭渭鹏 周欣鑫

   本报讯 进入破产重整关键时期的S*ST长岭(000561)今日接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陕西省国资委诉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陕西省国资委在2005年9月16日以后不再具有S*ST长岭股东身份和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也就对S*ST长岭无代偿款项的义务、不承担清欠责任。


   根据宝鸡中院的判决书表述,2006年11月,S*ST长岭曾公告,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代长岭集团偿还对S*ST长岭欠款9376万元,同年12月,S*ST长岭公告上述资金到位。

   现在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当年,陕西省政府给宝鸡市财政局划拨了一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宝鸡市企业的困难,宝鸡市财政局将其中的9150万元划拨给长岭集团,长岭集团将9150万元偿还了占用S*ST长岭的资金,同时偿付剩余欠款226万元。

   据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ST长岭上述两则公告与事实不符,要求S*ST长岭破产管理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做出澄清公告,对公告的失实内容进行澄清。

   今年上半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广州冷机(000893)申请S*ST长岭破产还债一案过程中,宝鸡市国资委申请对S*ST长岭进行重整,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予S*ST长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于5月16日起停牌至今。

  
  
   (来源:证券时报)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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