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郭渭鹏 周欣鑫
本报讯 进入破产重整关键时期的S*
ST长岭(000561)今日接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就陕西省国资委诉公司破产管理人确认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陕西省国资委在2005年9月16日以后不再具有S*ST长岭股东身份和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也就对S*ST长岭无代偿款项的义务、不承担清欠责任。
根据宝鸡中院的判决书表述,2006年11月,S*ST长岭曾公告,陕西省国资委以现金代长岭集团偿还对S*ST长岭欠款9376万元,同年12月,S*ST长岭公告上述资金到位。
现在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当年,陕西省政府给宝鸡市财政局划拨了一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宝鸡市企业的困难,宝鸡市财政局将其中的9150万元划拨给长岭集团,长岭集团将9150万元偿还了占用S*ST长岭的资金,同时偿付剩余欠款226万元。
据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S*ST长岭上述两则公告与事实不符,要求S*ST长岭破产管理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做出澄清公告,对公告的失实内容进行澄清。
今年上半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
广州冷机(000893)申请S*ST长岭破产还债一案过程中,宝鸡市国资委申请对S*ST长岭进行重整,目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予S*ST长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股票于5月16日起停牌至今。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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