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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专项救灾基金时机已成熟

   在自然灾害频发的我国建立专项救灾基金,有助于相关方面迅速动用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汶川大地震让我们看到设立该基金的迫切性,我国政府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也提供了物质保障。

  2008年年初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南方低温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和南方强降雨洪涝灾害,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危害,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实际上,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我国地处亚欧板块、印度洋板块、太平洋板块的交界地带,地壳运动活跃。另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处于太平洋西岸,夏秋季节也容易遭受台风和热带风暴袭击。此外,我国内陆及沿海低洼地区容易发生洪涝灾害。雨季山区容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2007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00-2006年全国平均每年发生地质灾害起数达30756次,平均每年人员伤亡5332人,其中死亡795人,平均每年直接经济损失43.6亿元;2000-2006年全国共发生地震灾害82次,其中5.0-5.9级55次,6.0-6.9级13次,7.0级以上2次,共造成人员伤亡13371人,其中死亡388人,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1.4亿元;2006年全国共发生风暴潮和海浪83次,人员死亡、失踪492人,直接经济损失218.5亿元。

  灾难频发要求我国要非常重视救灾工作,而这需要物质保障。除了政府拨款外,随着我国民间财力的快速增长,民间捐赠已成为我国救灾资金的重要来源。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显示:2007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投入救灾资金65.6亿元,救济灾民1.3亿人次,恢复重建民房126.2万间。全国已建立了3.2万个经常性捐助工作站(点),全年各级民政部门共接收捐赠款42.4亿元,接收捐赠衣被6311万件,其他物资折款7973.2万元,共有1467.0万人次受益。在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过程中,民间捐赠的作用更为突出。

  不过,当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民间救助渠道难以在第一时间迅速筹集资金。政府拨款虽然可以在行政指令下迅速拨放,但有时也受制于政府的预算安排。而政府财政专项救灾基金则可以在灾害发生时第一时间动用,为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赢得最宝贵的时间,同时又能保证在救灾需要时能获得足额的资金。

  日本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与中国一样,日本也是灾害频发的国家。在灾害救助方面,日本制定的《灾害救助法》值得中国借鉴。《灾害救助法》明确规定了财政资金应对灾害事件的提留比例以及各级政府应承担的数额。比如《灾害救助法》第37条规定,东京都必须每年按照本年度前三年的地方普通税收额的平均值的千分之五作为灾害救助基金进行累积。

  我国目前的财力和财政收入水平能够保障财政专项救灾基金的建立。1992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近三年来财政收入增幅逐年提高,2005-2007年增幅分别为19.9%、22.5%和32.4%,2007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4万亿元,2008年一季度同比增幅更是高达35.5%。因此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收入作为专项救灾基金是现实可行的。

  此外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保障。可考虑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升级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法》,详细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专项救灾基金的缴存办法,包括缴存比例、增长机制、使用办法等等。其中缴存比例类似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样,也规定各级政府法定的财政专项救灾基金缴存比例。只有通过立法保障,才能确保基金的筹集和有效使用。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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