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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或任反垄断委员会主任 配套细则伺机出台

  8月1日,十四年磨一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开始实施,反垄断委员会也随即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


  不过,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人员安排并未对外公布。据消息人士透露,反垄断委员会主任极可能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担任,委员包括国家发改委主任张平、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等人。

  当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还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目前,具体的执法机构已确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3家。但除了国家工商总局7月25日已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之外,其余两部委“三定”方案仍处于难产中。“这主要是因为人事及职责分工等问题还没有协调清楚。”7月31日,一位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

  目前,执法部门“三足鼎立”的格局已经基本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从中协调,而委员会办公室也将设在商务部。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符欣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执法机关不明确是目前《反垄断法》实施的最大障碍,三个部门各自分工负责一个领域,执法过程中难免会有摩擦。这部法律能否在实施的过程中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还需要更多的配套细则出台。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细则要在三个执法部门成立之后,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国务院不会包办代替。

  执法机构“三定”难产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率先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这成为第一个浮出水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根据当日工商总局公布的“三定”方案,工商总局关于反垄断的执法权局限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和反垄断处,两处此前的编制各为5人。

  另外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机构还包括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前者将设立“反垄断调查局”,专司“经营者集中”的垄断审查,独掌内外资并购的审查权。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职能将局限在价格垄断的范围之内。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商务部将于8月1日之前成立反垄断调查局。记者在7月31日向商务部新闻处询问时,仍被告知“目前没有任何消息”。

  商务部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截止到7月31日下班前,“反垄断调查局”仍没有挂牌。同时,他还告诉记者,新局仍将在原有司局的基础上进行相关人事调整,不会做太大的改动。

  31日,发改委新闻办工作人员也明确告诉记者,“"三定"方案还没有定下来”。发改委内部官员则告诉记者,发改委将在其价格司的基础上,成立一个反垄断执法机构,但具体的职能设置和人员编制等还要等待“三定”方案。

  至于为何“三定”方案迟迟没有定下来,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其中涉及到的人事和职责分工太敏感了,因此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协调。

  多头执法体制

  虽然执法机构“三定”待产,但是部门之间的分工已经明确。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在国务院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在这个反垄断委员会之外还有一个国务院的执法部门。

  对于二者的关系,《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解释道,反垄断委员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它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但它不是一个真正执法部门,真正专业执法部门是在法律条款中所涉及到的国务院的行政执法机构。

  目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为商务部、工商总局、发改委三家“三足鼎立”。对于多头执法体制,很多专家都表示可能会产生“逐利”现象。

  符欣告诉记者,目前最大的不利在于《反垄断法》执法由于分工不合理导致的冲突。他认为,在法典已经付诸实施的时候,反垄断委员会有效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是最大的遗憾。而很多专家目前最大的担心就是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的职能和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协议”的职能不好区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摩擦和利益冲突,很可能削弱了法律本身的效力。”符欣说。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引起了欧盟商会在华企业的广泛关注。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对记者说:“新法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于法律的执行机构如何行使其职能。”他表示,《反垄断法》的执行涉及三大政府机构,对于它们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重叠和缺乏协调,及由此导致的执行不一致,中国欧盟商会的会员企业表示关切。

  配套细则伺机出台

  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草案)》。

  草案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年度全球营业额和境内营业额两个指标,明确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同一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方面负责人也表示,为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正确开展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最近已经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

  目前,实施的《反垄断法》有8章57条。

  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接受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目前还缺少细则,具体操作还需要更多的细则来指导。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原来制订草案时计划在今年8月1日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迄今为止无一出台”。对此,黄勇表示:“这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他说,“在立法的时候制定这8章57条,就已经很不容易了,起码我个人没有听说过有一个量化的规定。”

  但是黄勇也强调配套是肯定需要的。“目前,包括国务院在内,一些相关职责的部委已经开始对一些草案进行讨论。比如并购的申报标准问题、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等。我也参加了一些草案,提了一些意见,现在我们已经开始着手制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马上出台。”黄勇说。 (来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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