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卖矿泉水,那么要算我的市场份额,是单算矿泉水市场的呢,还是饮料市场的呢?这些疑问,今后政府会出台一系列细则进行解释。”在昨日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举办的“2008年中国企业规管最新发展研讨会”上,国家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条法司竞争法律处副处长叶军这样描述全国人大于去年8月30日通过《反垄断法》后、部分被外界认为仍处于灰色地带的领域所面临的进一步释法需求。
市场支配地位界定尚模糊
“就像我刚才提到的矿泉水的例子,从不同的领域去界定一家企业的份额,结果会大相径庭,也许这家企业在饮料行业的份额很低,但放到矿泉水行业,就很高了。”叶军说。
由于《反垄断法》认定一家企业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界定其是否在一具体市场处于支配地位,因此上述问题并非只是单纯的统计上的行政考虑,而将牵涉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据悉,《反垄断法》第三章把单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1/2;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2/3;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3/4这三种情况,被界定为具备支配地位。
希望在内地进行并购活动的一些H股上市公司管理层,昨日向叶军表达了对上述认定条款不明晰的关注。叶军对此回应称,一般而言,在越细分的层面进行界定,结论可能越接近监管层的初衷,不过这需要各细分行业组织与监管层加强合作。
财务投资无需接受详尽审查
此外,针对财务投资是否适用反垄断法、如何界定一家外国企业的投资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实质影响等敏感问题,叶军表示,他认为财务投资并不在《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内。
“若一家A公司在B公司仅仅是作为财务投资者,并不派驻管理层,则我相信A公司向我国的反垄断部门递交一个简单的说明便已足够,无需接受接下来的详细审查。”他表示,其实接受反垄断的每100家企业中,起码有95家在初审阶段便已通过,财务投资基本上没有需接受详尽调查的必要。
然而,他提醒称,从国际惯例看,这需要考虑到A公司是否对B公司有实质影响力。“若B的董事局成员有5位,A作为投资者在其中拥有1位董事,则A虽然无法保证让自己提倡的议案通过,但可以通过一票否决其他人的议案,在不少国家,这便视为A对B拥有实质影响力。”叶军指出,这种情况引致的争议今后将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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