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奥运中国报告》系列述评之二十三
奥运赞助商的权益保护主要牵涉到下列两个问题。
其一是奥组委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兑现所承诺的各种赞助回报。这个问题比较好办。因为北京奥组委的赞助业务是在国际奥委会的一套非常成熟、严谨的规章制度下开展的,而且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和赞助商事先都会对具体回报及其落实问题进行多轮会谈,双方完全取得一致看法后方才签约,而且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工作人员的素质都比较高,因此,故意违约的现象比较罕见。
其二是受到隐蔽营销(Ambush Marketing)的侵权。这个问题则比较难办。所谓隐蔽营销是指不经许可,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却有意或无意地制造或利用伪造的名义和未经许可的手段和奥运会挂钩,从而非法获得只有正式奥运会赞助商才有权享受的某些承认和利益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不劳而获地坐享奥运会赞助商的权益。因此,也有人形象地把它称为“寄生营销”。其主要形式有:
??非赞助企业利用无中生有的非法手段制造与奥运会的虚假合作行为;
??非赞助企业侵害奥林匹克形象和知识产权的各种非法行为;
??非赞助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干扰奥林匹克赞助商合法营销权益的行为。
隐蔽营销是一种危害甚烈的不道德的偷盗行为。严重地干扰了奥运赞助市场的秩序,破坏了整个奥林匹克运动的诚信形象和营销基础,侵犯了正式赞助商的权益。虽然国际奥委会和各奥运会承办城市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大防治力度,但是鉴于奥运赞助威力的诱惑力巨大,因而非法侵权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奥运赞助市场的一大公害。
造成隐蔽营销的原因除了少数个人和小企业缺乏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识,误以为使用奥运标识是宣传、支持北京奥运会因而是好心办错事外,大都是眼馋奥运赞助的巨大威力,而又无力或不愿出钱赞助,因此,铤而走险出此下策。对于前者,我们要大力普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和法制常识,做好预防工作。对于后者,则一定要毫不留情地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首先,严格遵守维权界限。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是指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为商业目的而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这里有两个重要底线。第一个重要底线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根据《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包括: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用名称;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申委的名称、徽记、标志;北京奥组委的名称、徽记,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新北京,新奥运”;“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北京2008”等。第二个重要底线是“作商业目的”。《条例》明确规定,所谓商业目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因此,奥运赞助商所要或者说所能维护的权益就是预防和禁止在你所享受的行业排他权范围之内(TOP为全球,北京奥运赞助商为全国)任何一家其它同行企业将与北京奥运会有关的任何标志用于该企业的任何商业目的。这就是说,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权益,你可以也必须寸权不让,寸益必争,毫不含糊,绝不手软。但是,对其他同行特别是你的主要竞争对手利用北京奥运会这一百年难遇的大好机遇,在不逾越上述两个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所采取的体育营销活动特别是非常巧妙的“擦边球”,尽管你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有时甚至需要充分利用你的奥运赞助商的优势采取必要的补救和抵消措施来盖过对方,但是你却无权加以干涉。
其次,双管齐下,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大力依靠法律来维权。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奥运维权工作,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发布了一个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两个法律文件都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各项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奥运赞助商的保护神。一旦发现有人侵权,可按照规定办理。当然,这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因此,另方面赞助商也应该敦促和协助北京奥组委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宣传和普法工作,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认识、觉悟和辨别真伪的能力,从根本上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
第三,快速反应,及时反击。例如TOP维萨公司在悉尼奥运会期间就有一支12-24人的快速反击部队,密切跟踪注视市场状况。一旦发现有人侵犯该公司的排他特权,立即就启动“红色报警电话流程”给奥组委等有关部门打电话汇报,并敦促他们作出相应的反应。此外,该公司除了有专人负责登记这类侵权事件外,还有专人负责通过网络来对外公布这类事件,以最快的速度一方面引起社会的关注,同时也可打击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在这同时悉尼奥组委也有一支快速反应部队。一旦发现问题,也有专人负责通过红色报警电话快速向维萨公司的联络员通报。公司的高层领导也可以随时向下属机构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制定反击预案。仍以维萨为例,事先就针对各种侵权可能性做好针锋相对的反击预案,对不接受警告的顽固侵权者予以有效还击。其中包括推出一整套还击隐蔽侵权活动的广告,一方面伸张正义,维护自己TOP的崇高地位,另方面无情揭露对方的侵权勾当,使对方羞愧难当,无地自容。
最后,依靠社会举报加大监督力度。因为偌大的国内外市场,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毕竟难免出现挂一漏万和鞭长莫及的憾事。如果通过广告诏告社会,鼓励大家参与奥运赞助维权活动,凡举报侵权现象者,经核实无讹后可予以物质、金钱或来京观看奥运会等奖励。采用这种重奖法,一则显示企业维权打假的坚强决心,对侵权者能起到威慑作用,二则也是赞助商进行合法的奥运炒作的有效手段,可以显示赞助企业独一无二的奥运赞助商的高贵身份和至高无上的排他特权,从而进一步扩大赞助企业的影响和知名度。
当然,奥运赞助商在维权时也要掌握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发现侵权现象后首先要通过北京奥组委出面来解决。只有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顽固分之,才坚决予以反击。避免因打击面过宽、过于挑剔而招致的逆反心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策划:搜狐财经 奥运经济研究会 撰稿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体育赞助学科的创始人蔡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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